国外对非法小广告的法律法规(国外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规制)其他

张掖在线 2023-02-27 08:06

1.国外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规制

虚假“明星广告”在欧美国家是极其少见的,是不是人家明星不知道“代言费”好赚呢?显然不是!那为什么在国外鲜见明星代言呢?以美国为例,法律规定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

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并因假证言广告被罚。 这样的情况在我国是难以想象的,因为根据现行《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代言人”丝毫无关,即便广告有误明星也无须“罚款”和“承担连带责任”。

从社会道德角度而言,名人等社会公众人物要珍惜百姓给予的信任,而不能把这。名人代言不合格产品后所造成对社会危害就更大,法律规定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广告发布者”。

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是不是人家明星不知道“代言费”好赚呢。 这样的情况在我国是难以想象的,名人等社会公众人物要珍惜百姓给予的信任,并因假证言广告被罚、第38条,而不能把这种信任当成是赚钱的工具,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虚假“明星广告”在欧美国家是极其少见的,不能当成“演戏”,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仅“广告经营者?显然不是,否则就会被重罚,因为根据现行《广告法》第37条,与“广告代言人”丝毫无关,即便广告有误明星也无须“罚款”和“承担连带责任”。

从社会道德角度而言。而广告内容更应该是一种实在内容的体现,而由于知名度高!那为什么在国外鲜见明星代言呢,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以美国为例,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

2.有没有关于小广告的法律法规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城市树木上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

二、在市区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之规定,对小广告上标注的通讯号码予以停机处理,并通知行为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行为人受到处理并改正后,方可恢复其通讯号码的使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要对本单位所属建筑物、构筑物、橱窗和商业门面上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进行清理。在居民楼上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由社区组织清理。

特此通告。

3.国外与国内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定比较

从法律本身来说,国内外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要求广告代言人要对广告负责,但国内的法律责任较轻且执行特别随意不规范,多以谴责和罚款了之,而国外处罚是比较重且严厉的,如: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

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予以重罚;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瑞典广告法也十分严格,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很多补充条款,例如规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须以科学手段证明,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

4.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扩展资料

广告的特点:

广告不同于一般大众传播和宣传活动,主要表现在:

1、广告是一种传播工具,是将某一项商品的信息,由这项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机构(广告主)传送给一群用户和消费者;

2、做广告需要付费;

3、广告进行的传播活动是带有说服性的;

4、广告是有目的、有计划,是连续的;

5、广告不仅对广告主有利,而且对目标对象也有好处,它可使用户和消费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广告

5.谁能提供一些国外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啊

在国外,如果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肯定要负相应的责任,如果该虚假广告的产品导致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还可能而坐牢.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当中,还没有明确规定代言广告会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虚假广告的问责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广告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广告商(广告代理者)\广告媒介(发布广告媒体的所有者).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多数的名星代言广告,尤其是某些保健品\化妆品的名星代言广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广告现象,但是,目前,除了可以给予其道义上的遣责外,基本上不会负担什么现实的责任!

这种现状的出现既与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不建全\立法、执法部门不作为之外,与我国演艺界部分人道德水准低下,我国公众对这种现象的容忍与漠视有关系。

■美国: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

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予以重罚。比如,好莱坞明星雪儿就因为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同时也使得自身的声誉和事业受到损害;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也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

■加拿大: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在政府的支持下,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从1972年起开始对将要播发的广告进行预审,颁发播发许可证以及提供相关咨询的有偿服务。这实际是从源头上解决了不实或虚假广告的问题,同时也解除了相关各方对潜在风险的担忧。

■法国:做虚假代言将面临牢狱之灾

在法国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名人代言来拉动人气,这也和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念有很大关系。欧洲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卖家与买家大致处于信息对等状态。从买家来说,一般他们比较理性,都相当注重品牌,但他们对一个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面对理性的买家,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非常慎重。受严格规定的限制,名人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瑞典: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

瑞典广告法也十分严格,它对所宣传产品的质量和标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作了种种规定和限制。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很多补充条款,例如规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须以科学手段证明,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

■韩国:广告预审制度严格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韩国的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为了有效规范广告行为,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的限制。审议机构在审查广告片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就会责令广告公司进行修改、处理。由于实施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广告代言人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的自律也是保证他们不涉足虚假广告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韩国国内演艺市场有限,明星之间竞争激烈,明星们对待做广告慎之又慎,在广告中通常只是露个脸而已,不会轻易对产品质量和效果做出任何保证,他们深知自毁名声后将很难有机会东山再起。

6.有关国内外广告法规的书籍或教材

美国的广告法规 来源: 作者: 日期:2005-12-9 21:53:07 美国的广告法规 美国早在1911年就颁布了《印刷物广告法案》,这是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广告法规,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 “凡个人、商店、公司、社会欲直接或间接出卖或用其他方法处理其商品、证券、劳务或任何物品,或者欲增加这些物品的消费量,或用任何方法,诱使公众,就这些事物缔结契约、取得利益,或发生利益关系而制成广告,直接或间接刊载于本州各种报纸或其他刊物上,或作书籍、通告、传单、招贴、小册子、书信等分发的,如其中陈述的事实,有不确、欺诈或使人误信者,治以轻罪。”

美国是广告法规十分健全的社会,行业自律也十分严肃,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在1975年订立的《美国电视广告规范》,除了对一些电视广告播映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外,另外还订立了六项准则。全文如下。

美国电视广告规范 第一,一般性准则 (1)对于广告客户的信誉,广告商品或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如有充分理由加以怀疑时,应拒绝接受播映。 (2)对于广告的目的与精神,如有违背法律的嫌疑,应拒绝接受播映。

(3)由广告客户赞助的节目,应标明其提供者。 (4)对正常安全有影响的广告,应禁止播映。

具有某种危险性可能的商品,禁止儿童参加其广告活动。 (5)基于社会习俗,认为某项广告将为社会上大部分人士所反对者,应拒绝接受播映,必须将此项广告作适当的改进,始能接受。

(6)用蒸馏法酿造而成的烈酒,其广告不得接受。 (7)啤酒及温和性酒类之广告,内容应力求高尚,制作应求审慎,不得表现饮酒的动态。

广告影片中,应避免“饮”的镜头。 (8)香烟广告,禁止播映。

(9)训练、补习机构(学校或专班)广告,如暗示或夸大在参加课程讲习后可获得就业机会者,应拒绝接受。 (10)邮购火器弹药之广告,禁止接受。

其他有关户外运动等等之火器弹药广告,必须先符合所适用之法规。 (11)算命、测字、占星、摸骨、手相、测心、测性等广告,禁止接受。

(12)痔疮药品及妇女卫生用品等,属于私人秘用的商品广告,必须从严要求,重视伦理道德及高雅格调。更须谨慎播映,以免引起观众反感。

不合规定者,拒绝播映。 (13)对竞赛(赛马赛狗等)或赌彩(彩券抽奖等)作预测的刊物,其广告一律不 予接受。

(14)私人或机关团体,就运动比赛所举办的合法猜谜,其广告应以公告方式播出。 (15)销售多种商品的广告客户,不得在销售合格商品的广告中,同时连带销售另一种不合格的商品。

(16)暗含有不良引诱用意的商品广告,应避免接受。 (17)证言性质之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

凡无法证实者,不予接受播映。 第二,广告播映准则。

(18)广告措词,应高雅有礼,避免使人厌恶拒听,广告的内容并须力求与节目格调保持调和。 (19)不得用欺骗,隐瞒的方式播映商品的内容,电视事业最好能收集充分之资料,证明商品所作的示范或介绍,全属真实。

(28)对于教会与宗教团体之节目,不宜收取电视时间费用。 (29)广告中提及有关研究、调查或试验之结果,其内容必须真实,不应在播映时,以虚伪的方式造成观众接受言过其实的印象。

第三,医药用品广告准则 (30)药品广告与观众之健康有关,应慎重对观众之影响。 (31)医药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之词句。

(32)医药广告如有令人厌恶的痛苦呻吟的表情、动作及声音者,应拒绝播映。 第四,赠奖准则 (33)对于广告客户的赠奖计划,电视协会全部了解,并于审查同意后,始可公开宣布举办此项赠奖活动。

(34)赠奖的截止日期,应尽可能提早宣布。 (35)赠奖之广告节目,参加者如需缴付现金者,电视业应先调查举办之广告客户,是否诚实可靠。

遇有观众提出不满的申诉,应促使广告客户退还其所缴付的参加费用。 (36)对资金与奖品之描述介绍,应完全真实,不得夸大其价值。

(37)广告客户应负责保证所提出之奖品均属无害。 (38)偏重迷信的赠奖活动,电视业不应接受举办。

第五,广告时间准则。 (39)主要时间内,参加电视网各台,每60分钟之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

所谓主要时间,是指自每天下午6时起,至午夜止,由各电视台任选3小时及30分钟, 连续播出。主要时间内,如包含新闻节目30分钟,则这30分钟,可不列为主要时间,得另以30分钟作为补充。

新闻节目的30分钟,可按非主要时间标准计算广告量。 (40)其他时间(非主要时间),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不得超过16分钟。

(41)儿童节目时间不包括在主要广告时间之内,是以12岁以下儿童为对象的节目时间。在星期六及星期日,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

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 (42)广告之插播,是指在节目主体播映中,所播出的广告: ①在主要时间,每30分钟节目内,广告插播不得超过两次。

每60分钟之节目,广告插播不得超过四次; ②节目长度超出60分钟者,按比例每增加30分钟,可增加广告插播两次; ③综艺节目每60分钟可插播广告五次; ④在其他时间内,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得超出两次,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插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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