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校园安全条例有哪些)其他

李兆会 2023-02-27 07:08

1.校园安全条例有哪些

为了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荣誉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二. 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华东师范大学校规校制;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四.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外出请假。

五. 我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六.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七.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八. 不得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内驾驶机动车时,需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减速慢行,保证安全。

九. 在学校如遇火灾、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可打校园110电话报警。十.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中学生安全守则都有哪些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安全守则和其他安全知识,认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讲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校内外参加各种学习、工作、活动、实验、劳动等时,切实注意安全,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

2、上学、回家路上要遵守交通法规,靠右骑车行走,不在公路、铁路边玩耍,横穿铁路时要从道口过,并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横穿公路要走人行横道,严禁在车辆临近时穿越铁路、公路。

3、骑车上学、回家时,不准骑无刹车、无摆脚、无铃、无锁、无停车牌的自行车。骑车时要思想集中、谨慎骑车。通过交叉路口、上(下)坡道或拥挤路段时,应注意观察交通信号和周围情况慢速骑行或下车推行。转弯前,应减速慢行,注意了望并伸手示意,不得猛拐。骑车时,不得双手离手把,不得撑伞骑车,不得互相追逐,不并行骑车,不得骑车带人,不攀扶机动车,不高速曲线骑行,不逆向骑车。不准骑摩托车、助动车和电瓶车上学。

4、妥善保管自己的钱物。除带必要的学习用品外,不带过多的钱来校,不带与学习无关玩具和有危安全的物品来校。除特殊需要外,不得携带录放机、随身听、照相机、手机等贵重物品来校。

5、进出校门、教室和上下楼梯时,要讲秩序、多礼让,不争先恐后,不互相拥挤,依次有序地进出上下。在走廊上行走或上下楼梯时应靠右行,并做到不急步奔跑、互相追逐。

6、上体育课和参加体育活动、比赛时,要听从体育老师和裁判等的指挥,上课、活动和比赛前,一定要做好准备活动,不得玩弄规定以外的运动器械,不得做规定以外的危险动作,未经许可不得离开队列擅自活动;在活动和比赛时,不得进入规定不能进入的区域,不得在进行危险器械训练和比赛时穿越危险场地,在不能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去拾捡活动器具;不得在上体育课、进行体育活动和比赛时做有危险的事情。不得在专门场地以外区域玩、打篮球和排球。

7、做实验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发生爆炸、触电等事故。搞卫生时,不得跨出窗门、扶栏,无人保护时不得爬高作业。严禁在实验和搞卫生时互相嬉闹开玩笑。

8、禁止去电子游戏机房、网吧、歌厅、舞厅、录像厅、酒吧、茶吧、台球摊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消费的场所,不得与校外行为不规、来历不明的人交往,未经许可不得带外人进校。绝对禁纠集校内外同学和他人在校内外做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事。在不能确认的情况下,不得跟不认识的人外出、吃不认识的人提供的食物饮料。未经请假批准,住校生不得私自出校门。放学后、双休日或假期里,外出时要与家长打招呼,并早去早回。未经家长许可,不得在外留宿。

9、禁止携带有危险性的刀具或其他玩具到校;要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严禁在教室、寝室等腰三角形处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私接大功率电器,严禁湿手触摸开关、电器。禁止在校内和其他非允许时间和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校园外面河道游泳玩水,禁止单独到其他江河湖塘水库等处游泳,不到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游泳池场游泳;不得在非观潮地段和危险区域观潮;不得去大火、爆炸、易塌易倒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抢救的场所。要学习和掌握躲避灾难、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本领,在大雾、高温酷暑、雷雨大风、寒冬暴雪等恶劣天气和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时,要特别注意并确保自身的安全。

10、上学、放学回家、外出活动、走亲访友和参观旅游等乘坐交通工具时,务必注意所乘车、船的安全可靠,不图方便乘坐无牌、无证车船,不坐超载严重有危安全的车船,不将头、手伸出行驶的车船窗口,不争先恐后上下车船,按照车上和船上的安全提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系好保险带或穿好救生衣,车船行驶途中不奔跑走动,不将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器物带上车船。到公共场所、野外旷地、人多拥挤和食宿等处,要多留意周围的人和物,看清消防安全通道,设想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如何脱身的预案,万一遇到犯罪分子和其他危急情况,首先要稳定情绪不慌张,一边设法自救,一边设法报警求救。

11、未经校长室批准,任何班级、团体不得私自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外出集体活动和参加比赛,事先要有详细的计划安排和完备的安全措施,并须按师生比至少1∶25的教师带队同行。外出参观、郊游等原则上以就近、徒步为主。严禁学生擅自在正常学习时间和假期里组织骑车郊游、野餐等活动。假期小队的活动安排须经辅导老师的认可方可实施,并确保活动的健康、有益、安全。

12、如在校内外发现有不利于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隐患或不法侵害,要及时报告家长或老师,避免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发现自己或同学患有传染性疾病需要隔离时,要及时报告老师并自觉不来校上课或劝阻同学来校上课,防止疾病的传播蔓延,须等病愈经医生检查没有可能传播时,再凭医生证明方可来校复学上课。

3.高中教育依据什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

4.高中校园暴力法律法规有哪些

《刑法》 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8、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高中学校适用于什么法律

中学生属于未成人,对于其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其中关于中学生在学校的法律条款介绍如下:

《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扩展资料

副标题中推搡学生 ,把学生撵出教室,未经允许私自翻抽屉行为不合法。

没收手机若学校有规定,学生不能携带手机进校;老师发现后也只能是代为保管,在一定时间后需要归还学生,另外老师在保管期间不能去打开手机看学生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有关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有哪些

1.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 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末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末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末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末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末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6、《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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