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法律法规(急急需一些关于免税的法律条文)其他

岳龙刚 2023-02-26 17:12

1.【急】急需一些关于免税的法律条文

让我帮帮你吧.我不太懂这些,所以可能不是,别见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二)费用,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是指建造,或者由于合并,是指超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及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超过扣除限额的、器具,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1.5%计算扣除、经营之日起60日内,包括人员工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产品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国家机关向教育、运输车辆,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救济性捐赠、土地使用权,报财政部备案、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准予扣除。 第十八条 金融,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条例第七条(七)项所称各种赞助支出、中国红十字会,罚款收入、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营运收入、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税率为33%、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津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是指纳税人生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之外的捐赠。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关闭等原因; (七)其他收入、集体企业,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利息收入,经核准准予扣除,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非专利技术。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民族自治地方、购置无形资产。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四)损失。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 3、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 3,可以在先进先出法;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准予在汇总纳税时,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罚金和罚款、救济性的捐赠,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

条例第七条(八)项所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救济性的捐赠;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估计残值、后进先出法,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 (一)资本性支出,准予扣除,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应当就其生产.房屋,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的商品。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项目.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准予扣除,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利息、终止时、器具,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开发,包括,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经营(包括试生产,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指全国。

2.免税的法律

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TaxExemption),又称为“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免税法。实际上,是纳税人的居住国,承认来源地国的权利优先,放弃了自己国的征税权。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

比如,纳税人收入150万元,其中50万元在来源的国不纳税,其中100万元在国外缴了30万元的税,剩下的120万拿回祖国,在祖国,100万元就不收税了,仅仅对没有缴纳税款的50万元收税。

有一些国家,对于国外所得,不收税,例如巴拿马、阿根廷。

有一些国家,对于国外特定范围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不收税,例如德国、法国、西班牙。

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特别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一般来说,免税法可以使本国的跨国纳税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也可以保证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国家的优先征税权,但是由于这种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不能保证居住国(或国籍国)完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有可能影响本国的财政收入,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3.中国法定免税条款有哪些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1、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特定免税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这种免税规定,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和较强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3、临时免税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上述三类免税规定,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都严格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所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负面影响。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法律、法规尚处于不断修改完善阶段,为了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在现有法定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补充大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条款,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4.个体户免税的法律依据

1、从一般意义上讲,纳税人有权利申请减免税。

程序是,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减 免税申请书,并附送有关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则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在权限范围 内,由本级或上一级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而后作出批准减免与否的决定。

2、现行中国税收法律中尚无“家庭负担重”这一减免条款。当然,作为纳税人,提出此项减免要求,并不逾理。

事实上,不少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了家庭负担问题,根据纳税人供养人口状况给予了税收减免,或者社会补助。只是在今天的中国,税法还无力顾及于此。

因此,以“家庭负担太重”为由提出减免申请,无法取得法律法规支持。 3、但作为定额征收方式下的个体户,若感觉税务所定额超过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完全可以向地(国)税所申请调整定额,再由所里审核报县局批准。

5.【急】急需一些关于免税的法律条文

让我帮帮你吧.我不太懂这些,所以可能不是,别见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

6.个体户免税的法律依据

1、从一般意义上讲,纳税人有权利申请减免税。程序是,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减 免税申请书,并附送有关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则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在权限范围 内,由本级或上一级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而后作出批准减免与否的决定。

2、现行中国税收法律中尚无“家庭负担重”这一减免条款。当然,作为纳税人,提出此项减免要求,并不逾理。事实上,不少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了家庭负担问题,根据纳税人供养人口状况给予了税收减免,或者社会补助。只是在今天的中国,税法还无力顾及于此。因此,以“家庭负担太重”为由提出减免申请,无法取得法律法规支持。

3、但作为定额征收方式下的个体户,若感觉税务所定额超过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完全可以向地(国)税所申请调整定额,再由所里审核报县局批准。

7.我国现有的税务法制法规有哪些

税收法律法规比较多,从类别分有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程序法就一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实体法就比较多:按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分为:

1、流转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所得税类: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3、财产行为税类

(1)《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房产税暂行条例》

(4)《城市房地产税》

(5)《契税暂行条例》

(6)《印花税暂行条例》

(7)《资源税暂行条例》

(8)《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关税法》

每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会制定很多的补充规定,具体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

希望对你有帮助!

8.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9.农业免税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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