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的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法律)其他

恩施在线 2023-02-23 23:24

1.关于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法律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福建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南沿海经贸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年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安排实施。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规划申请,核发规划证书,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的规划行为。

第八条 城市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长在离任时应就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交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区、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旅游渡假区及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规定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规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高度、间距、退让和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环境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具备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三)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勘察测量资料及其他基础资料; (四)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进行多方案的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

重大的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定稿前,应当采取举办展览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各项建设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或变更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允许市民查阅。 第十五条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费,应在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必须迁移的工业企业应有步骤地向新区迁移,新建的工业企业应选择高新技术或无污染、少污染的项目。 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保留或预留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公共活。

2.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3.与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名称,至少100个,急求

一、房地产及建筑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颁布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颁布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年1月18日颁布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颁布 7.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颁布 8.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颁布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颁布 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颁布 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颁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1983年6月4日颁布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颁布 1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 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 2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颁布 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18日颁布 2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8日颁布 2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2日颁布 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2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1年7月8日颁布 2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颁布 2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7月1日颁布 29.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6年1月5日颁布 31.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3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9日颁布 33.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1日颁布 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颁布 3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998年12月7日颁布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颁布 3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 3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39.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5月12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颁布 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 4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颁布 4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9日颁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4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 46.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2003年1月21日颁布 4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 2003年1月3日颁布 4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 2003年1月3日颁布 4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 2003年1月3日颁布 5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4 2003年1月3日颁布 5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 2003年1月3日颁布 5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 2003年1月3日颁布 53.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03年2月20日颁布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颁布 5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998年颁布 5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颁布 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5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1998年颁布 6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61.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62.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1999年3月3日颁布 6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6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65.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21日颁布 66.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1994年6月16日颁布 67.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7年颁布 68.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 69.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70.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 7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日颁布 7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7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7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77.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7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年6月30日颁布 79.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颁布 8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82.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颁布 83.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颁布 8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85.关于印发。

4.建设投资类公司有什么相关行业规范

房地产开发手续流程一、开发合同。

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时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申定后。

提交:1、可行性研究报告;2、资质证明文件;3、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书;4、土地手续(土地证或土地拍卖方案及成交确认书);5、经规划部门认定规划平面图、定位图、竖向图、管线图;6、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协议);7、相关规费缴纳证明8、项目开发资金监管协议。发放:开发合同,项目手册。

二、开发经营许可证办事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时间:取得开发合同后。

由房管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办理。三、单体工程审查办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

时间:签定开发合同、规划许可证、计委立项建施图图纸审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交:1、当年计委计划批文;2、单体工程建施图(图纸审查中心审查过的);3、建施计划书及投资计划书;4、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

发放:单体工程审查表。四、预售许可证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时间:单体工程建设投资达到四分之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提交: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开发合同、开发经营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开工许可证;6、单体工程审查表;7、施工合同;8、工程施工进度计划;9工程建设投资25%以上证明材料;10、商品房预售方案;11、备案回执单;12、平面图、楼房表;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4、《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发放:预售许可证。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办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时间: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并合格后、房屋初始登记使用前。

提交:1、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申请;2、开发项目竣工图纸;3、单体工程审查表;4、规划、绿化、质检验收合格报告;5、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报告。发放: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房屋初始登记时间: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后。提交:1、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合法用地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开工证明;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5、幢层户平面图;6、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7、聊城市房屋调查表;8、营业执照复印件;9、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证明文件。

发放:房屋产权证。七、转移登记时间:办完大证,购房合同需备案后。

提交证件:1.身份证复印件,2.购房合同,3.聊城市房屋调查表,4.购房发票,5.契税发票,6.商品房移交结算协议书,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8.测绘发票,9.维修基金缴款证明。发放:房屋产权证。

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非常详细项目 收费标准 责任部门 前置条件1. 土地取得 1.1征地报批所需文件 1.1.1土地现状利用图 市、园区规建局审核 开发:到市规划局查阅1.1.2总体规划图 市、园区规划局 总工办1.1.3用地红线图 市、园区规划局 研发部明确用地范围1.1.4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表 市、园区土地处 由园区土地处填写1.2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1.2.1规划选址意见书(控规) 市、园区规划局 研发部确定用地性质1.2.2规划条件(用地范围) 市、园区规划局 研发部明确用地范围1.2.3土地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咨询单位 经营、总工办、预算提供材料1.2.3协助规划区域内企业土地挂牌 动迁部\相关企业 1.2.3.1企业动迁摸底 动迁部\相关企业 1.2.3.2企业搬迁补偿谈判、达成搬迁协议 动迁部\相关企业\园区 搬迁补偿洽谈1.2.3.3企业提交土地转让申请 动迁部\相关企业\园区 1.2.3.4企业提交土地无经济纠纷承诺书 动迁部\相关企业\园区 1.2.4规划设计方案批复 开发部\市规建局、园区规建局 规划设计方案1.2.5土地挂牌评估 市土地交易中心、园区科技发展局 园区、搬迁企业、评估公司1.2.6办理摘牌手续 市土地交易中心 1.2.7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基本建设计划 园区科技发展局 详规批复、红线图、开发申请1.2.8办理中标通知书 市土地储备中心 依缴款证明、摘牌前的保证金1.2.9签订开发履约保证书 市土地储备中心 中标通知书1.2.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园区规建局 依摘牌手续1.2.1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园区规建局 依摘牌手续1.2.12缴纳土地出让金 园区财政局 依摘牌手续1.2.13土地出让契税的交纳 园区财政局(市地籍处) 依摘牌手续1.2.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 市土地局、园区规建局 依摘牌手续1.2.15土地指界\国有土地登记 园区规建局、土地处 依摘牌手续1.2.16办理土地使用证 1.3拆迁补偿 1.3.1动迁普查 1.3.1.1 动迁地块摸底 开发部 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范围的确定1.3.1.2 居民动迁摸底 拆迁区域所在政府 1.3.1.3 企业动迁摸底 拆迁区域所在政府 1.3.1.4 动迁标的物产权核实 土地局、房产局 1.3.2。

5.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哪几种法律制度

一 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 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符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 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专设了一章(见第三章),对新区开发作了专门的规定。回顾我国开发区的建设历程,我认为这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当时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城市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但是,经济开发区最大的失败就是浪费了土地。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18亿亩生存底线已经比较接近。

6.为什么国家不允许集资建房

楼主,你好! 请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虽然有点长,但是是高分哈,不详细不行啊。

我尽量分段分开一点,层次分明一点。 其实你对集资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误解。

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

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

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

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单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总体政策上来看还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

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

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这两个法律是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适用各种建筑物的统筹规划、立项许可、施工审批等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没有任何禁止个人可以建房的规定。

行政法规支持: 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法规。该条例的第二条非常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也就是说,以上法律从理论上支持了个人集资建房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由此可见,这两种建房方式都是合法的,就是在实际操作方面是障碍重重。

个人集资建房简单的说,就是城市居民自发的联合起来进行住房建设。个人集资建房是居民个人为了居住而建,因而不存在商品房销售环节。

这样就使房子的商品性不存在,减少了商品流动环节的税收和开发商的利润,房价总体大幅度降低。从经济竞争和利益角度讲,个人集资建房的大面积发展会损坏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有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开发商利润最高可达60%。不仅如此,整个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的炒作和倒卖,房屋销售的炒作等使商品房的土地成本增值,房价不断上涨。

7.国家建设部出台的规定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国家建设部出台的规定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主,你好!

请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虽然有点长,但是是高分哈,不详细不行啊。我尽量分段分开一点,层次分明一点。

其实你对集资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误解。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单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总体政策上来看还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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