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布的创业板主要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其他

葫芦岛法律服务网 2023-02-23 17:38

1.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第六节 上市条件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2.谁知道新上市的创业版有什么规则

继今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在5月8日至22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深交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在这些意见及建议中,除去那些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畴的部分,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及管理、恢复上市指标设置、中介机构职责等方面。

深交所经过对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纳了大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增加了三个条款。包括: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二是修改了七个条款。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三是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一些相关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深交所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收。

此外,对于反馈意见中还涉及的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市场建设涉及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教育等多个环节,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但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3.创业板市场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对目前推出创业板市场,法律依据是否充分问题,关键取决于对。

《公司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该款的规定即可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国务院即可凭此授权审议通过《创业板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细则》;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款的规定仅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而创业板除“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包括“高成长型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用“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取代的。

为此,创业板的推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后一种意见,有人又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一种是根据《立法法》尽快启动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程序,将“高新技术企业”解释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与高新技术有关的企业或其他成长型企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解释扩大了该规定的范围,改变了原来的立法宗旨,因此,这种解释实际上已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属于典型的法律修改,必须通过“三审”的法定程序进行。

我认为,法律解释本身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项,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可以对法律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方面的解释,但在人大常委会尚未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前,就目前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而言,广义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此,鉴于创业板市场不可能长期搁置,可以先将创业板局限为高新技术企业,待 对此,我认为其解释权只能在人大常委会,因为这是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解释。

这是创业板建立的法律依据中面临的又一问题。 只有在解决了上述法律依据后,我们才能判断证监会提交国务院审议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细则》的法律效力,也才能判断深交所网上公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合法性。

二、关于创业板拟上市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同主板市场一样,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是新设,也可以是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或对原企业的整体改制而设立。这里的“整体改制”既可以是对非公司制企业的整体改制,也可以是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改制。

为了尽快将自己的企业推向创业板市场,又满足上市企业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要求,加之其他因素,首先必然涉及对原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或变更问题。而这种变更或改制为满足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的条件又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①控股股东不宜变化;②董事会、总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不宜有重大变化;③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不宜进行剥离;④企业的主管业务不宜重大变化等。

否则,这种变更或整体改制就会失去企业加快上市进程的意义,与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还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变更或整体改制虽然都可以使原企业的经营业绩连续计算,但两者属于对原企业不同的重组方式,因而其适用的对象及操作程序等也各有不同。

1。 对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而对非公司型企业,只能“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2。“变更”只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延续,而不是新设,只是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手续相对简便。只需对原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进行对外转让即可。

而“整体改制”则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此,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业已经注销,为此,整体改制应当力、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

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由各方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

4.创业板如何完善法律法规

现在的创业板无论是在规模发展还是制度改进方面,都处于非常关键的时期。

中央提出,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创业板在产业链、创新链和资金链的融合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创业板发展好之后,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创业板存在问题进行思考,进而完善创业板各方面的发展是有意义的。

借鉴成功创业板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自身特点,紧跟、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断地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对制度体系进行完善,提高资本市场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素质,加强各方面的监管,才是创业板市场能够顺利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法律法规的完善。

建立健全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可以从根源上有效地解决各类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是一个较活跃的交易场所,因此,资本管理者应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快速且不断地对相应的规则及法律法规规范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从而实现全面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建设。

探索适合创业板特点的监管模式,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创业板市场的秩序。

做市商制度。大部分创业板市场都采取了一种制度,这就是发源于美国NASDAQ并成功运用的做市商制度。

证券市场需要始终充满活力,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才能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产生动力。做市商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保证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避免了出现买卖双方需求和力量不均衡时交易无法完成的情况,并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目前的新三板已经在试行做市商制度,而且有望在不久后正式推广。新三板如果能够成功引进,可以为在创业板中推行做市商制度积累经验。

但同时还要注意,做市商制度对券商的要求较高,需要承担较大的做市风险,目前可能创业板市场还不能拥有合适的条件。因此要想更好地引进做市商制度,还要进一步使做市商理念与我国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适时适度地推出,才会真正地有利于市场的发展。

完善保荐人制度。我国自确立证券上市发行实施保荐人制度以来,一直对该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修订,这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证券监管体系,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增添了又一大助力。

然而,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以及自身与生俱来的不合理性,所以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保荐人任期较短,从而导致监督效力低下,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督无法保障,甚至出现只“荐”不“保”的状况;保荐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对违法违规的保荐人无法追究责任或处罚过轻,致使监管无力;保荐人担负着监督的责任,因此保荐业务对保荐人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而目前保荐人的资格认证门槛太低,导致保荐人队伍能力参差不齐,保荐业务质量难以保证。

为此,仍应当坚持不懈地推进完善保荐人制度的进程,严格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资格认证,尤其重视职业道德和诚信水平的审查;加强保荐人的独立性建设,要求保荐人与关联方的证券交易信息必须公开和披露,防止因保荐人对保荐对象的持股导致的独立性缺失;借鉴AIM的终身保荐人制度,延长保荐人任期;明确保荐人的法律义务,并完善法律法规,对违规的保荐人及保荐单位予以严厉的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制度的不断完善下,更好地体现保荐人制度在公平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方面的价值。

完善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目前我国创业板已上市的企业很多本身就是本行业的龙头老大,反而有相当一部分真正需要融资和发展机会的企业被拒之门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创业板的上市制度规定得非常严格。

严格的上市制度的好处就是可以在事前对企业把关,筛选出真正业绩良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但同时也放弃了许多需要发展的创新型企业。

5.创业板交易细则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6.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改制/上市评估 010-81132459) 一是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是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

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是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暂行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四是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7.民营企业想以创业版上市,有什么规定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

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

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

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公司治理结构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拟上创业板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拟上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拟上创业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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