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黄金法律法规(典当到赃物法律怎么定)其他

刑事咨询 2023-02-22 22:55

1.典当到 赃物法律怎么定

自我国,典当行属于特殊行业

对于典当行收取物品,依法应当将手续审查完备,尤其是贵重物品,如车辆、房产、黄金珠宝等,这些物品如果来路正,肯定会有相应的发票等手续或不动产登记

依据刑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收进物品的,可能构成此罪。这里的不合理价格指的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如新车价值20万元,二手车也至少15万元,但典当行2万元就典当收进,而且对方无法提供任何手续,则可以认为典当行应当知晓车辆来路不明

典当行收到赃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工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者和典当行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收取的赃物应当追缴,损失由典当行自行承担

当然,收脏知不知道,一般认定包括:收取的价格,典当的登记以及物品的手续等

如果一个典当物,对方可以提供合法手续,典当行应当予以登记,则不视为典当行收取赃物

如某人盗窃了黄金项链,且顺带偷走了发票等物品,用合法的发票进行典当,典当行履行了审查义务,确定对方提供合法手续,价格也适当,则不认为典当行是收脏,该物品如果要退换给物主的,典当行有权要求物主补偿

2.典当到 赃物法律怎么定

自我国,典当行属于特殊行业对于典当行收取物品,依法应当将手续审查完备,尤其是贵重物品,如车辆、房产、黄金珠宝等,这些物品如果来路正,肯定会有相应的发票等手续或不动产登记依据刑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以明显不合理价格收进物品的,可能构成此罪。

这里的不合理价格指的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如新车价值20万元,二手车也至少15万元,但典当行2万元就典当收进,而且对方无法提供任何手续,则可以认为典当行应当知晓车辆来路不明典当行收到赃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工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者和典当行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收取的赃物应当追缴,损失由典当行自行承担当然,收脏知不知道,一般认定包括:收取的价格,典当的登记以及物品的手续等如果一个典当物,对方可以提供合法手续,典当行应当予以登记,则不视为典当行收取赃物如某人盗窃了黄金项链,且顺带偷走了发票等物品,用合法的发票进行典当,典当行履行了审查义务,确定对方提供合法手续,价格也适当,则不认为典当行是收脏,该物品如果要退换给物主的,典当行有权要求物主补偿。

3.现行的法律对购买赃物的处罚是如何规定

现行的法律对购买赃物的处罚规定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周某几年前从江西来到界首,在该市城区租赁店面做服装生意。听说购买“小路货”来钱快,膨胀的私欲使他动了歪脑筋,以低价收购赃物转手倒卖牟利。

去年6月至8月间,周某在太和县人民路公园附近,在对方不能提供任何手续的情况下,3次低于市场价收购李某(已判刑)抢劫来的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的黄金饰品,未来得及倒卖即被警方抓获。案发后,周某的家人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资讯??贪心低价购赃物 触法获刑

4.回收黄金属于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许可回收黄金多少克违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扩展资料:案例:黄金回收也有陷阱:买金不到两月亏近2万日前,在广州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在英雄广场联合举办的3.15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海珠区的潘伯告诉记者,去年10月份,他在某银行理财师的鼓动下。

花了46800元购买了一款名为“万福金”的工艺黄金产品。据相关销售业务员介绍,该产品为全国限量发行,且经“大人物”开光,极具收藏价值。

在潘伯的催促下,银行理财师在其购买一个月后才开来46800元的发票,但发票项目上产品名称为“金条”,100g共40000元,而其中17%的增值税为6800元。潘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有收藏价值的黄金,但发票上却写着“金条”,名不副实,便找到卖此款黄金产品给他的业务员要求“退货”。

不过,该业务员却告诉他,根据公司规定,回收黄金是按当天金价回收的。这样一来,按当天黄金单价320多元每克计算,潘伯花了46800元购买的“万福金”只能退回32000多元。

不到两个月,将要“亏”近15000元。潘伯表示,这款“万福金”打着各种名堂抬高自身价格,以近奢侈品的价格卖给投资者,但却以成本价来回收,“里面肯定有猫腻”,潘伯甚至怀疑这家黄金公司是否具有销售收藏品的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黄金回收也有陷阱:买金不到两月亏近2万。

5.一个孩子偷了黄金给另一个人拿到黄金店当了,黄金店属于收贼货么算

如果金店老板明知该黄金来路不明或者应该明知该黄金来路不明,有可能是赃物而收购的,构成销赃罪;如果金店老板不知道该黄金是偷来的,或者难以断定该黄金是偷来的,则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规:销脏罪 没有独立的立案标准。与相关联的犯罪联系在一起,比如,盗窃罪成立,这个罪就成立。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收赃物罪及销售赃物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赃款、赃物既是盗窃、诈骗、走私、贪污、受贿等犯罪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这些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

有效、及时地查获赃款、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本罪在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赃款,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严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本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其着眼点首先在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这个着眼点出发,窝赃罪中的"赃"应有如下几个特征:1、不论是因侵犯财产罪而得到的财物(如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贪污等),还是其他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如走私犯罪所得,赌博罪中的赌资、贿赂罪中的贿赂款、违反狩猎法和渔业法而得到的捕获物等)都是赃物。

甚至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的国家货币等,虽然其本身的经济价值极小,但一般也可将其视为赃物,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窝藏上述物品,也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给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条件。2、犯罪分子自用的犯罪物品,如杀人、伤人所用的凶器,撬门扭锁的钳子、棍子或其他各种用品都不是赃物,窝藏这类物品的,不能构成本罪。

因为这类行为实际上起了湮灭罪证、包庇罪犯的作用,所以,可以视情况的不同,或者定为包庇罪或者伪证罪。3、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本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违禁品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列在一起,既然后者不是赃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违禁品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规定不准私自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的物品。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禁品有武器、弹药、爆炸品、剧毒物品、麻醉品、放射物品等。

对于窝藏、代销违禁品的行为,我国刑法有的设有特别规定,将其列为独立的罪名,如私藏枪支、弹药罪,有的则没有特别的规定,如私藏爆炸物、剧毒物品等行为。因此,对于窝藏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的行为,应当分别对待,即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所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就应定为私藏枪支、弹药罪;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应定为窝赃罪,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来的氰化钾的行为,就应定为窝赃罪。

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违禁品也是赃物,它们之间具有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

既然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是赃物,那么,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也仍是赃物的一种,完全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4、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物品。

首先,必须是由他人取得的物,自己犯罪取得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藏匿自已盗窃得来的物品,这只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它已被自己所犯的盗窃罪所吸收,不必另外定一个独立的窝藏赃物罪了。

其次,这种物品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例如,未满l4周岁的少年或精神病人盗窃得来的物品仍然是赃物,尽管这种行为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欠缺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

此外,中国人在本国因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或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犯罪而没有适用刑罚的,由于这些犯罪而得到的物品仍旧是赃物。5、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赃物(如盗窃得来的物品)是否仍然具有赃物性,这是有争议的。

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认为善意第三人对自已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具有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我国《民法通则》对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未做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有偿取得的赃物,一般是按以下原则处理的:对不知情而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原物存在的,应由犯罪分子按价赔偿原所有人损失;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客观实际情况来判断,他确实无力赎回原物或者不可能赔偿损失时,可以根据买主和原所有人(即被害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如果买主明知是赃物而故意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所有人。

6、对赃物不管如何加工,费多少劳动,经过加工后的物品仍然是赃物。例如将窃得的黄金经过加工变成金首饰;将窃得的自行车零件经过装配变成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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