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网络治安完善法律法规(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法律咨询qq 2023-02-22 07:04

1.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19-04-23 21:59:50浏览:79074次来源:律师365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如今网络空间也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联系世界各地的桥梁纽带。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以上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会随着我国网络环境的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的条款也许会被废止,这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此外,小编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每个网络参与人的义务,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网络生活中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网络环境。

望大哥采纳 谢谢

2.加快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建设的措施有哪些

加快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建设的措施有( A B C )

A、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B、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C、参考WTO规则制定我国信息安全行业管理规范;

D、树立起良好的道德意识,要有维护整体利益的意识

解析:随着全球网络空间部署的加快,网络空间安全局势日趋严重,我国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为了应对挑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完善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参考WTO规则制定我国信息安全行业管理规范。

2、加强我国信息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成立国家级的信息安全支撑机构??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打造集信息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产业研究为一体的支撑团队,形成对信息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关键技术的持续研究能力,提高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3、推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启动信息安全核心技术产品的安全检查。建立重要领域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的安全检测与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等级保护制度和标准。完善和加强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检查和测评工作。

4、全面提升新兴技术安全风险防护能力。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提高我国对新兴技术的掌控能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业链条。建立新兴技术的信息安全预警机制,针对关键领域或部门出台强制性标准或规定,限制新兴技术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3.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

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网络扫黄等内容。

网络监管分为:网络营运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国务院于2002 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它规范了网吧的经营秩序。

规范公安机关对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并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或企业形式经营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与规范在过去一年里是中国社会关注的一大话题。多位受访代表委员认为:中国的网络监管正在探索中起步。

过去的一年,中国的网络管理部门先后做出多种尝试,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这里面既包括得到公众广泛支持的“网络扫黄”专项行动,也包括推行在做法上有异议的绿坝软件的尝试。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说,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正处在不断摸索与完善的阶段。

他说:“互联网一直在快速发展之中,网络技术的演变日新月异,政府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才能真正确保互联网的安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年增长率为28.9%。

中国手机网民2013年增加1.2亿,达到2.33亿人,手机上网成为互联网用户新的增长点。如何为数亿网民提供一个绿色、文明的网络环境,是政府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郭国庆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对于政府的网络监管行为必然存在诸多不同观点。他说,有些观点认为,政府对网络的监管是一种对自由的干涉。

事实上,即便是在欧美国家,也同样存在对网络的监管,并不是各种网络信息都可以放任自流。“中国对互联网监管手段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监管的手段和对象,都是必须首先要考虑清楚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他表示,管理的目的不是将中国封闭起来,因而在监管手段上必须符合现代信息化社会的一些基本规律,必须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对于网络管理的政策发布,侯欣一委员建议说,政府在推出新措施时应充分征求和了解各方意见,给出一个公告期,让民众有心理准备。事实上,中国政府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注意不断创新和汲取他国成功经验,更是充分发挥了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的巨大作用。多位代表委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提出,无论是中国普通民众也好、西方社会也好,对于正在起步阶段的中国网络监管,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和一颗平常心来看待,这样的氛围也需要靠政府通过自身努力来营造。

4.国家对网络安全管理有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基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5.有关网络的法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 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

6.如何加强网络安全法规制度建设

方法是: 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重点对管委会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扎口管理部门、网管人员责任、逐级审查程序、考核奖惩措施逐一作出了规定。 2、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规定了管委会机关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发布的范围、各部门拟发布信息报送的要求、逐级审核责任、核签的手续,以及辖区其他拥有网站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严禁查阅、复制或传播的信息范围,信息发布审核的程序。 3、机房及重要区域管理制度。

分别规定了非机房工作人员、非本部门人员、外部参观人员出入机房的审批程序,机房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环境卫生要求,以及违规进入者视损失和泄密等不安全后果处罚等。 4、涉网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管理、维护开发及使用等涉网人员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及对网络管理工作人员的选聘程序、管理责任、业务学习分部进行了明确。 5、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定期、不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业务培训等,增强对有害信息的识别防犯能力。 6、网络安全工作议事制度。

明确了依法议事、责权相统一、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基本原则,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召集主持、出席人员、时间频次等。 7、网络安全工作规划。

包括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和考核制度,签订《网络安全保密责任书》,推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各应用系统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检验,提高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实效。

7.社会治安有关法律法规

呵呵,当然有啊,,。

网上违法被抓去的有很多呢。下边是我帮楼主去搜索的一些内容。

网站管理领域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2005-11-0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5-11-03 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2005-09-12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005-09-12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09-12 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 2005-08-14 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2005-08-10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2005-02-22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5-02-2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05-02-22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2004-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2004-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004-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4-07-2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4-07-26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004-07-06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04-07-06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05-07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商务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2003-09-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8-19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8-04 关于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2003-06-16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 2003-06-03 关于印发《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6-03 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6-0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03-06-03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5-31 关于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有害和不实等信息的公告 2003-05-15 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 2003-04-17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003-04-09 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2003-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2003-03-29 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03-24 [推荐]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3-03-19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3-02-28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2002-12-12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2002-12-0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2-10-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10-14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 。

8.网络的法律和法规有哪些啊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 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 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覆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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