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相关法律法规(塔吊管理制度)其他

沈阳律师电话 2023-02-19 22:36

1.塔吊管理制度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台塔吊应按项目施工需要配备相应的司机、信号工和相应的挂钩工,其中塔吊司机从事本工种时间不得少于2年,信号工从事本工种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上述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进场后报项目动力组登记备案,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塔吊司机、信号工应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塔吊驾驶、信号指挥工作。第二条 塔吊司机、信号工、挂钩工须认真执行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群塔作业方案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条 塔吊司机、信号工、挂钩工禁止酒后作业,并应合理排班,避免疲劳作业。第四条 塔吊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准则:1、被吊物体超出本机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吊 作业前,信号工应根据吊运物资选用相应粗细和长短的吊索绳,吊物重量不得超过钢丝绳、卸扣等吊索具的最大安全荷载、塔吊最大起重量或不同幅度相应起重量,但不得用过粗的钢丝绳吊运过轻的物件,避免轻物脱绳。

2、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吊2.1禁止用塔吊硬拉硬拽被卡在钢筋或混凝土中的机具、物料等;2.2现场已浇筑的混凝土而未经完全拆卸的模板须撬松动方可吊运。3、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塔吊作业应保证足够的照明,如作业区域光线阴暗则不得进行吊运作业。

4、指挥信号不清不吊4.1塔司、信号工应加强沟通,语言应明确、精练、清晰;发音尽量标准,语调尽量平和;4.2信号指挥一律使用对讲机,一经统一调频后应锁定频率,不得随意调换。如出现其它信号串入,应立即报告项目动力组,经协商后统一调频;4.3为避免塔吊之间或其它信号相互干扰,信号工在发出信号时应先指明塔吊编号(如指挥1#塔起钩应发出“1#塔,起钩”命令)。

5、零散物件无容器、散物捆绑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吊5.1长、短钢筋或钢管不能混吊;吊运长钢筋时,吊点之间的钢筋不能呈现下弧状;5.2长、大物资注意绑扎牢固;吊运料斗(包括空料斗)应采用四绳吊运;5.3 1.5m以下的钢管、钢筋、拉钩、箍筋、扣件等零散物件须用料斗盛放,物料装码高度不得超出料斗边沿;5.4空压机、电焊机、气瓶等须用吊笼吊装;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分开吊;5.5吊运废旧木枋、泡沫、塑料等垃圾,应加盖密目网以防垃圾飞出料斗。6、吊物上站人、吊物下有人不吊6.1严禁利用塔吊吊人;6.2起、落钩过程中,信号工应将处于吊物周边、下方等危险区域的人员清离危险区域后方可作业;7、吊索具不符合规定、重物边缘锋利无保护措施不吊7.1作业前(尤其长时间报停重新启用后),信号工应对所有吊钩以下钢丝绳、索具、盛物料的料斗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复;7.2吊斗的环状吊钩应用一级钢焊制,或用钢板制作;8、斜挂斜拉、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8.1超出塔吊起重幅度或上方被遮挡的重物,严禁利用塔吊斜挂斜拉;8.2严禁起吊埋设或凝结在地下的重物,须将重物全部撬松后方可起吊。

9、六级以上强风不吊9.1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雾时须停止作业;9.2超过四级以上(含四级)不得吊运大模板。10、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不吊10.1塔司须按照规定对设备(基础、塔身钢结构、连接销、锚固装置、工作机构、各限位器和制动器等)勤检查,及时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避免突发性故障及隐患存在;设备出现故障,塔司必须及时报修,并通知项目动力组,严禁让设备带病作业;10.2安装、修理完毕塔司应及时清理平衡臂上的杂物,需用的物品须放好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10.3严禁利用限制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或关闭力矩限制器违章起吊。

第五条 若现场塔吊密集,大臂运转过程中均应采用低速运转,在塔吊相近区域作业时不得抢进抢出,应相互协调、统一指挥。第六条 作业前,塔司、信号工应熟悉掌握作业环境与以往是否有变化,并注意作业范围内的高压线和警示标志,吊物靠近高压线防护栏后、其它堆物或操作架不能强行运转施工,注意与其保持1~3m以上的安全距离,以免吊物晃动碰撞防护栏、操作架等其它物件。

第七条 起钩前,信号工须认真对吊物进行检查,确认吊物捆绑牢固可靠、吊点合理可靠、吊物或钢丝绳无粘带钢管架等其它非吊运物品后方可起吊。第八条 塔司应根据信号工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开始操作前应鸣号(铃)示意,以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吊运过程中,信号工应从起吊到就位,全过程控制,不能发出信号后就掉以轻心或擅自离开。

第九条 吊物就位时,不得将吊物放置在安全通道、基坑边沿3m内区域、未浇筑达到强度的梁以及其它未经特殊加固操作平台、操作架、外架等部位,吊物下方应用木方垫好放稳。落物应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1.5米,应有防倒塌措施。

第十条 信号工应到吊物挂钩、摘钩处相近高度5m范围内进行指挥,不得站在高处、远处进行“遥控”指挥;挂钩工在挂钩、摘钩后,信号工须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吊。第十一条 一般平衡式吊装都采用两根钢丝绳,其夹角应界于45~90°之间,最佳角度为60°。

不得因塔吊不够高度、钢丝绳不够长等原因随意减短钢丝绳增大夹角,增加吊。

2.塔吊使用年限的规定有哪些

对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规定,作如下规定。

1)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塔吊,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2)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予报废。如局部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3)塔吊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情况。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

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吊制造商确定的,则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 1.25 x 10^5 次工作循环。 (1)下列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其评估有效期最长为3年。

1) 630 kN?m以下(不含630 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吊。 2) 630~1250 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吊。

3)l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吊。 (2)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

3.请问 有关起重机械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08年8月1日施行,执行有什么问题?

质检总局颁布,如题,供下载。需要研究,操作性如何?08年8月1日起施行,对象怎么界定?是对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还是8月1日后下单的,对所有已经在用的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是否也这样要求?已经开始监督检验尚未完成检验的怎么办?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重要的问题。质检总局出台的法规总是有这样的问题、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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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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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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