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能否转移到第三人名义其他
此后,周某和王某一直续订租赁合同延续该租赁关系。后在租赁期间内,王某在未告知周某的情况下与刘某、强某订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11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刘某、强某。
王某与刘某、强某因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诉至法院,诉讼中周某得知房屋被出售的事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经查,周某本人及其妻子均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表示其夫妻在京注册了一家公司,希望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王某表示同意,刘某、强某则不予认可,认为周某无法实际购买涉案房屋。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周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在该案中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其本人及妻子均没有在京购房资格,无法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得转让,在此情况下周某请求以第三人名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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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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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有优先购买权吗
拍卖有优先购买权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财产是,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举行拍卖前,会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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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先购买权法律解析
优先购买权一词并不陌生,但在司法实践中,优先购买权通常被视为一种程序性的权益形式,即其系对出卖者的处置自由设定的合理限制,以此维护优先购买者的权益。但当先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以及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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