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有哪些法律法规出台了)其他

鄂尔多斯在线 2023-02-14 02:21

1.我国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有哪些法律法规出台了

当前,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被明确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单位;诚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教育和培训逐步展开,企业和公民信用意识得到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管理开始得到重视;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初步发展;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已具雏形(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成立)。

但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应尽快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抓紧制订。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 (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 (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高效监管; (4)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使用; (5)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鉴于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国务院已明确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整规办为此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等。

因此建议由其统筹负责全国性信用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而区域性、行业性的信用法规可由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起草,但应与国家信用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相衔接。

2.国家对于诚信建设有哪些相关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就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起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一)加快征信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法收集、整合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采集全覆盖。

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健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以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为重点,把信用信息采集融入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各环节,尽快完善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检验检测等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信用档案。

加快国家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力争在2017年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形成覆盖全部社会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促进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系统统筹整合,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

推动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逐步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二、大力营造诚信建设有力宣传舆论声势 (三)培育诚信理念。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价值准则。要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

党报党刊、通讯社、广播电视要拿出重要版面时段、推出专栏专题,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题节目等形式传播诚信理念。都市类、行业类媒体要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用生动活泼的宣传报道引导人们践行诚信价值。

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要运用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传播手段,扩大诚信宣传覆盖面。发挥公益广告引领文明风尚的作用,加强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加大在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刊播力度,让人们在耳濡目染中恪守诚信规范。

抓住“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6?14信用记录日”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举办大型经贸活动、商品博览会等有利时机,增加宣传频率,形成宣传声势。 (四)宣传先进典型。

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既持续宣传老模范的感人事迹,也及时宣扬新模范的高尚行为;既在全社会推出具有重大影响的诚信人物,也在各地各行业和基层单位推出一诺千金的凡人善举;既宣传公民个人守信践诺之举,也宣传骨干企业、优势产业、知名品牌以诚信创一流的先进经验,塑造诚信国家形象。

(五)鞭挞失信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失信败德行为进行批评揭露,使之成为“过街老鼠”。

要区分性质、把握适度,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弄虚作假现象,在系统和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有力鞭挞,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加强对失信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以反面典型为教材进行德法释义,警示人们守住诚信做人“底线”、敬畏法律“高压线”。

发动群众参与道德评议,组织大讨论等活动,形成民间舆论场,引导人们加强自我约束。 (六)弘扬诚信文化。

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阐发蕴含其中的讲诚信、重然诺的宝贵品格和时代价值,引导人们诚意正心。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文化,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道德追求的关系,深刻认识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又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享有精神收益。

运用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文化服务中心等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论坛讲座、展览展示等形式,培育诚信文化。创作弘扬诚信的影视剧、小说和戏曲等文艺作品,做好展演展示,用文化传播和滋养诚信价值理念。

三、切实增强诚信教育实践针对性实效性 (七)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抓好企业主群体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他们把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奉为信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环境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建立信用管理流程,自觉抵制失信行为。

各类企业要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建立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使诚信成为企业职工的基本规范。企业管理部门要把诚信教育作为对企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到证照颁发、业务办理的流程中,把守信履约要求作为对企业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八)抓好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模范行为带动诚信风尚的形成。

公务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他们的诚信言行对于增强人际互信具有重要影响。

3.广东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和法规有哪些

??工作协调机制基本建立。

先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出台《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工作任务和步骤。各市相应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07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开启地方信用立法先河,并先后出台《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依托“金信”、“金税”、“金质”等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推进相关行业和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全国率先建立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立了公安、司法信息公开、发布和查询系统,推行“黑名单”制度;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及应用取得良好成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录我省的信用主体数量和我省信用报告查询量均居全国前列。

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累计为36万户中小企业和253万户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通运行“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初步建成事业单位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初步形成了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多种业态并存发展的良好格局,形成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土评级机构品牌。

截至2013年底,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至362家,在保余额1545亿元;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6家,年营业收入达2.26亿元。 ??地方信用建设进展顺利。

各市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建设,云浮等地的信用体系创建活动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肯定。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广州、珠海、汕头、惠州、云浮、顺德等地和信贷、地税行业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4.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5.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构造失信处罚的有效机制

摘 要:失信惩罚机制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

中国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重点在信用法律体系、政府监管力度、征信机构作用发挥、社会信用文化培育等方面加强建设力度,使失信惩罚机制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以尽快遏制当前严重的信用危机。 关键词:失信惩罚机制;征信;信用文化;征信国家 Abstract:Punishment mechanism construction for losing credit is an important part and guarantee of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of a country. China's punishment mechanism construction for losing credit may lear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advanced countries, consolidate the construction in the aspects of credit and law system, governmental supervision, credit mechanism implementation, social credit culture cultivation and so on to make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losing credit have deterrent force and influencing force and to prevent the current crisis of credit-losing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losing credit; credit; credit culture; credit country 所谓征信国家是指那些市场信用交易健康增长和信用管理运转良好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堪称征信国家的主要是美、英、德、法等欧美国家,其中又以美国为典范。美国在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信用行业管理、信用意识教育普及等方面都相当的完备,信用意识已深入人心。

难怪有美国人曾经戏言,“宁愿抢劫银行,也不愿自己有失信的记录”。一个征信国家失信惩罚机制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

反观中国的信用状况: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银行呆坏帐、虚假报告、虚假数据等无一不与失信行为有直接联系。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失信者之所以不怕失信,源于失信本身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工作、生活的不便,也没有使他们付出昂贵的失信代价,相反,还有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收益。

在进行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后,选择失信自然是“明智之举”。由此,我们认为,中国信用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并使其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才有可能尽快遏制目前的信用危机。

征信国家在失信惩罚机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给中国的失信惩罚机制建设提供了以下有益的启示: 一.必须建设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法律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法律环境的配合,已成为建设中国信用制度的一大障碍。

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散见一些信用方面的规定,如《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并没有形成一套有关信用交易、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现有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对失信行为惩处力度不够,信用机制缺少保障。

当失信行为发生后,往往很难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 综观征信国家的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多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

美国在20世纪60~80年代,在信用管理立法方面集中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规定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因素作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规定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其充分了解内容和效果,并可与其它信用条款比较)、《公平结账法》(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任何开放终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与银行有关的《信用卡发行法》(禁止信用卡机构不经本人许可即发卡以及规定了信用卡盗失所产生损失的最多负担额等)、《电子资金转账法》(规定对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的要求,给受款人进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惩罚条例)等法律。这些规定对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惩罚机制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这些法律中,最为重要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它明确了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例如,它规定对失信行为除了罚款和勒令停业以外,对消费者个人的不良记录允许保留7年,而不是简单地随着公司和个人的破产、停业而消失。

何淑明:征信国家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对中国的启示在其它国家,如德国、英国也非常注重与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其中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

尤其是在欧盟成员国生效的主要法律《欧盟数据保护法》,对数据开放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进行惩罚。 为了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进程,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体系,使失信惩罚机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

具体而言,中国可以尽快出台诸如《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信用保护法》、《商业秘密法。

6.现在国家有哪些规范个人诚信征信的法律

2002年国家正式出台《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其主要内容是对“谁来征信、如何征信、谁来监督、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信用征信市场及行为。

200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这也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行业走上了法律正轨。此外,广东、江苏、湖南、浙江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市场及行为,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信用法律法规,在规范个人信用征信行为问题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例如:《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等)。

7.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于 2004年01月01日出版。

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编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概貌 第二节 网络法律概貌 第三节 计算机法律概貌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 第一节 美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 第三节 其他国家(地区)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简介 第四节 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 第二编 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网站规范管理 第一节 网站名称注册规范管理 第二节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规范管理 第三节 网站案例评析 第四章 域名规范管理 第一节 互联网(中文)域名规范管理 第二节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规范管理 第三节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四节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五节 NSI域名争议政策 第六节 域名案例评析 第五章 电子信箱(电子邮件)规范管理 第一节 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行为规范 第二节 垃圾邮件处理、反垃圾邮件和拒收垃圾邮件指南 第三节 美国1997年版电子邮件保护法 第四节 美国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 第五节 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侵权案例评析 第三编 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8.怎样依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明确限制项目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提高执行查控能力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1、建立严格的诚信机制,实施公平合理的诚信评级机制。健立公司对内对外的现代化诚信机制,对信用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运作和客户服务的诚信举措进行严格规范。

2、建立统一的诚信数据库。做到有数可找、有据可查,实现内部网上查询,形成规范共享的诚信系统,完善诚信信息的披露。

3、以强化宣传教育为途径,为诚信建设奠定思想基础。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依靠科技防伪是建立诚信机制的重要途径。

4、严格自律,以身垂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

9.根据对我国现行法律信用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应包含哪些因素

当前,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被明确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单位;诚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教育和培训逐步展开,企业和公民信用意识得到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管理开始得到重视;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初步发展;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已具雏形(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成立)。

但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应尽快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抓紧制订。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 (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 (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高效监管; (4)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使用; (5)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鉴于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国务院已明确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整规办为此正在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等。

因此建议由其统筹负责全国性信用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而区域性、行业性的信用法规可由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起草,但应与国家信用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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