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宣传什么法律法规(7月1日以后新出台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岳龙刚 2023-02-13 06:39

1.7月1日以后新出台法律法规有哪些

据中国法院网统计,7月1日起,将有51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3部,涉及交通、金融、国资管理、网络著作权、食品安全等诸多方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第一个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条例》明确了车祸受害人的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打破了以往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分清责任再赔付的滞后做法,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条例》还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保费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建立“通知与删除”程序,权利人认为网站所涉及的文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书面通知该网站,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 从7月1日开始,外国公司通过在中国组建投资性公司可以投资中国A股,《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明确,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为确保证券交易安全,打击坐庄行为,7月1日起,证券账户开立实行实名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资料。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严管国有资产“家底”,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我国首部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以及《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的出台,拟从立法层面解决人畜共患病等问题,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这些法规规定,饲养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取得许可证外,还应具备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必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由农业部公告才可以推广等。 7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2006)》设定了公证机构复查这一争议解决途径,明确指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或者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此外,国家林业局《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等国家级法规也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

2.2017年7月起将施行哪些新的法律法规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日电:2013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律新法规开始实施,与市民生活关系密切,包括食品营养标签、人事档案管理费降低、30项行政收费免征或取消、新交通法规等。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 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四种营养成分和能量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四种营养成分指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产品中还含有其他有效成分的也要标注。

另外,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应当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居民日常生活常用的酱油、酱类、速冻水饺、包子、汤圆、腐乳类、酱腌菜等都应该标示营养标签。

但生鲜食品,如生肉、生鱼、生蔬菜、水果,生鲜蛋类,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如木耳、蘑菇等,现制现售食品,味精、醋、糖、花椒、大料等,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降低人事档案保管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发出通知,大幅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 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票据工本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和签注费,《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免征的收费项目包括:因公护照费,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本市早已免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的工本费。

需要提醒的是,本次取消的是外事部门签发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和签注费,并不是公安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者并没有列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中。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 新规中的违法行为记分项从原来的38项增加到52项。

新增的记分项目主要针对校车。提高了部分重点违法行为的记分值。

如闯红灯由3分提至6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由6分提高到12分等。 驾照考试项目变化很大。

科目一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基本知识;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二简化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移库;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调整至实际道路驾考中;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

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科目三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

3.法制宣传月是什么,以及是几月份诶

法制宣传月是指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 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4.7月1日规定的交通法

体现以人为本、充满人性化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新交通法”)于5月1日正式实施了。

由于实施伊始恰逢五一“黄金周”,车多人多,交通拥挤,人们自觉遵守新交通法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为此北京交警在执法中给广大市民一个缓冲期,把执法重点放在向市民“告知”新交法上。“黄金周”过后,北京市交管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并于 5月8日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列为近期“严打”对象。

尽管如此,由于人们对新交通法知识掌握不够,加之认识上的原因,许多司机仍抱有侥幸心理,各种违法行为不断发生。(5月2日、10日《新京报》)其实此种现象决非北京仅有,在许多大中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法律调整对象自觉遵守,二是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律都能够得到广大公众的自觉遵守。

当然必须基于这样的前提,那就是法律的规范对象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定,认识违法对社会、对他人和对自己的将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自觉遵守。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让应知的公众都真正了解相关法律内容,明确自己应该怎样做、可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从而使自己在作出某种行为前就有个正确的模式和方向。

新交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规定了许多人性化的内容,但为了强化对交通秩序的管理,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交通法也对道路上的各类通行车辆和人员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加重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但新交通法的新禁和加重处罚事项,多与公众的日常生活习惯密切相关(如酒后驾驶、驾车打手机、车内饰物等)。

除此之外,人们还有一种不良认识,即多数人认为违反交通法与触犯刑事法律等其他案件性质不同,因违反交通法受处罚不感到丢人没面子。因此,新交通法要得到公众的普遍遵守必然会有一个思想转变的过程。

而这个转变过程越短越迅速,越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交通秩序的好转。要缩短转变过程就必须加大对新交通法的宣传力度,国家应把新交通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全体公民进行普法教育,不仅让他们知道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更要明确立法目的,明确实施新交通法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使法律规范内化为公民的内心信念和行为准则。

对司机和准司机应该进行系统培训,严格考核,这是职业需要。 任何法律的实施,公民自觉遵守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严格执法也是确保法律切实实施的重要环节,新交通法也不例外。

没有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为后盾,新交通法的全面实施也是不可能到位的。严格执法的前提是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首先要熟练掌握法律内容,明确执法和处罚程序,做到不枉不纵。

同时还需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尽管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实施条例,但仍有些规定存在处罚幅度过大,不便操作的问题,需要权威执法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近日四川省交通执法部门已经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界限,值得肯定。

各地都应该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使新交通法尽快落到实处。 总之,新交通法自五一实施以来,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的实施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取决于新法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目前新交通法的实施仍处于开始期,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一时期的实施,加大新交通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以便在公民中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

5.与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广告管理条例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6.2010年7月1日起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两部法律分别是侵权责任法和国防动员法。颁布是以前的事情,7月1日期实施。

另有国务院颁布并 实施的8部行政法规分别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还有6部地方性法规是: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7.2010年7月1日有哪些新颁布的法律开始实施

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今年(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

《洗衣机排水泵技术要求》和《洗衣机进水阀技术条件》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新)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7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

《农业部颁布三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都是从今年(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

8.七月一号新交通法是怎样的

七月一号新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

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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