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固定资产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有什么规定)其他

陈枢 2023-02-12 15:46

1.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有什么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 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修理费用等,均不再计提折旧,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应予资本化,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当月仍计提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应计折旧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当月不计提折旧,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待办理竣工决算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也不再补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国际公约等规定,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如有被替换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三,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并计提折旧。

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

四一,合理进行摊销

2.我国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常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具体方法是,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在计提每期折旧时,用直线折旧率的两倍去乘固定资产当期期末账面净值。其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其净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这个分数就是折旧率。年数总和法每年的折旧率不同,每年的折旧率用公式表示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3.固定资产贷款的法规简介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

4.固定资产折旧是在哪个法律法规中出现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0条:

固定资产由于下列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细则第40条)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5.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有哪些规定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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