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青岛法律咨询 2023-02-12 13:22

1.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

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

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

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

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2.手机售后有关的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什么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1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 4 号《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国家工商总局局长信息产业部部长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七)妥。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

4.汽车维修方面的法律知识

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正文】 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 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 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承修方)与送修单 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合同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一)汽车大修; (二)主要总成大修; (三)二级维护; (四)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 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 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托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二)承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2.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 厂合格证; 3.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 事项; 4.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 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 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承、托修方的名称; (二)签订日期及地点; (三)合同编号; (四)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五)维修类别及项目; (六)预计维修费用; (七)质量保证期; (八)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九)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十)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托修方按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其义务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四条违约金、滞纳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双方另有商定的外,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五条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方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承修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对已签订的合同要建立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应定期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业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而不签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每次罚款额按实际发生或额定的维修费用总额2%(至少20元)计。

由此而引起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方面的纠纷,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维修业户凡不按规定签订的合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维修业户修改。

第二十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律知识]汽车专项修理工时 [法律知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二(发动机大修) [法律知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一 (车身大修) [法律知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你自己在 。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篇 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章 最新《全国汽车维修诚信经营企业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章 《2005年度全国汽车维修诚信经营企业表彰活动指南》?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篇 机动车维修和及行业管理概况与分类许可?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行业概况?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概况?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行企业分类许可? 第三篇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一章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二章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三章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四章 汽车专项修理业户开业条件? 第五章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编制和执行? 第六章 汽车维修申请开业手续? 第七章 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八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经营业户立项、开业、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篇 机动车维修经营中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社会道德建设? 第二章 社会职业道德概述? 第三章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 摩托车维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业务接待员职业道德? 第五篇 机动车维修经营中的工时定额编制?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原则及时间控制? 第二章 施工过程和工作时间? 第三章 技术测定法? 第四章 理论计算法? 第五章 定额制度简易方法? 第六章 定额编制方案? 第七章 人工定额编制? 第八章 材料消耗定额编制? 第九章 机械台班定额编制? 第十章 企业定额编制? 第十一章 维修收费参考价? 第六篇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连锁经营管理? 第一章 特约服务站的业务? 第二章 总分店和连锁化的管理? 第七篇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标准?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管理概述? 第二章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 第三章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 第四章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章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第六章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七章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施指南》及《服务质量手册》的执行? 第八章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管理相关标准? 第八篇 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表格范例? 第九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概述?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管理?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物资及设备管理?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结算的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财务管理? 第七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形象管理? 第十篇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CI策划?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文化?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顾客满意战略?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制度?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规章制度典范? 第十一篇 机动车维修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督管理概述?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合同规范监督?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市场交易行为监督?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消费者权益监督?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不正当竞争监督? 第六章 机动车维修限制竞争行业监督? 第七章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监督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第十二篇 机动车维修行业相关标准? 第一章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第二章 专用材料及制品? 第三章 安全及劳动保护。

延伸阅读
  • 汽车金融市场寒潮来袭?

     1  第1车贷风波并非个例2  与重资产的运营模式密切相关3  汽车金融市场遇冷?  第1车贷陷入“资金荒”“裁员”风波后,便有业内人士发出疑问:随着车市遇冷,难道作为汽车后市场的汽车金融行业也将迎

  • 易到宣布加入汽车金融行列,TA的合作伙伴该怎么玩?

      “一体两翼”是什么?  “一体两翼”作为易到内部对此次发展战略的简称,是韬蕴资本根据易到原有产品及业务领域,结合韬蕴资本资源布局和优势,经过多次论证后得出的全新战略规划。  具体是指以易到网约车作

  • 车辆限的法律法规(汽车使用年限及报废的相关规定)

    1.汽车使用年限及报废的相关规定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