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条款项是如何规定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其他

抚顺在线 2023-02-10 16:41

1.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做好经济合同鉴证工作,以利于经济合同法规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

二、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

鉴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四、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审查其下列内容: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事实;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应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及个体经营户之间、专业户之间和个体经营户、专业户相互之间订立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 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合经营合同等。 六、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 必须持有委托证明。 七、申请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正本、副本; (二)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签订经济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经济合同鉴证时,需要外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应当提出明确的项目 和要求。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九、鉴证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符合鉴证 条件的,予以鉴证。

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章。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告诉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合同,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自己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有错误时,应予撤销。

十一、办理鉴证应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 (84)工商1号文件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执行。

[1]。

2.请解释一下法律中条款项

法律分章节,章节下分条,条下并列拟款。

一般,章节反应整体架构即:目的、意义、权力、义务、处罚、颁布施行等。

条款,是对架构的全面表述:系统阐述各项内容的文字表现,行文标准规范。

款项,对某一条并列内容作的罗列,符合某项时,即可适应本条本款。

法律条款之外,还有司法解释什么的。总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也有地方规章较国家法律严苛的。碰到这个,就无语了。事实上,中国发生什么事儿,很少用到法。同一个事儿,在不同的地方结果不一样。在同一个地方,发生在不同人身上,结果也不一样。这涉及到地方保护、司法解释、法官自由裁量、事实认定。。。所以,单纯的看法律条款项,并不足以说明问题。没有走到司法程序的最后一步,结果是永远是未知。这就是中国法制的实际情况吧!

3.条款项怎么区分

条:在成文法律中,标着第N条的是一条;

款:在条以下,能表示一种情形的拆为一个自然段,即一款;

项:在款以下,能表示一种情形的即一顶。

比如《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以上是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是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是一项。

4.法律条文“条款项”的适用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

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

至少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后不能使用。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

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

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

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该条中的(一)、(二)等就是该条的项,该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项”的说明。

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

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

如果不适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

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5.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

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

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二、分辨方法

1、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条文表述的用词和语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制性规范(也有例外,下文还会讲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

2.《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时,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3.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尽管不代表一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制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同样一件事情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公司法》条文中未有“必须”、“应当”等字样,是否能够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个人认为,不能就此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而应该结合立法本意及事项性质等进行综合认定,并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入手进行探究。

6.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在生活中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在一些流水作业的部门,使用得尤其普遍,比方说银行、照相馆、保险公司、电话局、邮局等等。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据此,格式条款如果不符合此条规定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比方说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或者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7.法律条文条款项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

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 56Jc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9!i%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bC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如《条例》第32条第?款中就有两项。

u%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5Rt QH 四、“目”L$(*_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5T{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有五个目。

!f2ThX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MwU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 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LG ?中警在线 -- 拂去心灵的尘埃,展示睿智的自我! yb “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如人民法院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在作出撤销判决时就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3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作出变更决定时,就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不适用到目,就无法认定被诉(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的问题所在。

当然,如果被诉(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问题时,在作出判决或复议决定时就应同时适用相应的两个以上的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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