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现代中国的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其他

准格尔旗在线 2023-02-09 22:26

1.如何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

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环节构成了物流系统,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物流业从传统的仓储、运输等功能性环节朝着系统化、综合化的方向发展,以整体经济效益为追求目标,其受到交通、内贸、外贸等部门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 从法律的效力来看,我们可以将当前的物流法律分为三种:首先是由国家制定的现行物流法律,或者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铁路法、海商法等;其次是涉及到物流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运合同的实施细则、或者是航道管理条例及海港管理的暂行条例、公路的管理办法等等,还有就是联合运输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总之,与公路、海港、航道相关的管理条例均属于行政法规;最后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与物流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对货物搬运的规定,对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规定、铁路运输管理办法等等,这些都属于我国的物流法律。 从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其弥补了过去的“法律空白”,大大提升了法律的效率,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功效。

二、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其仍需要不断地调整,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从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来看,其主要是来自传统的经济环境下产生的法律,其在那种形势下产生,与当时的环境相适应,推进了当时的物流业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传统的法律明显已经无法满足今天物流系统发展的需求,一些法律出现交叉,一些新兴的行业也缺少与之对应的法律,无法满足物流行业的发展需求,更无法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求,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传统的物流法律进行修订、补充甚至是废除。从技术上来看,我国的物流法律技术性较差,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在宏观调控与微观约束力上力度不够。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1.流通基本法亟待建立 当前,我国的物流法律仍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分,缺乏自己独立的体系,没有基本的保障,物流的法律法规分布在各类的法律渊源中,对物流的相关行为约束力不够,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物流基本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2.市场的准入机制不够健全 从西方的物流系统管理经验来看,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必须要依赖标准的制定及实施,要想进入到这个行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也就说必须要有完善的准入机制,这是物流发展的基础。

建立健全物流市场的准入机制,加强管理,改善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层次不够,效力不足 从当前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现状来看,其主要是由中央的部委、地方部门进行制定的,相较之下,其规范性较差,没有法律的制约作用,其主要以条例、法规、办法及规定的形式出现。

从其内容来看,部分内容与国际惯例相违背,实际的管理汇总运用难度较大,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纠纷中其一般只可作为参照性依据存在,没有实际的效力,调整主体间的关系功效较差,制约作用不够明显。 三、改进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对策 从上文的分析中,对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发展情况有了初步的认识,因此,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体系 首先,增强与市场的适应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物流体系建立与健全迫在眉睫,从过去的发展历史及客观环境来看,我国要建立健全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关键是确立主体资格,建立物流主体法,做到权责分明,同时必须要明确规定行业的准入机制,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同时要加强行业的行为规范,制定与之对应的行为法,对物流主体所从事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这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另外要加强国家与物流主体间的调控的宏观调控法,使其与市场发展相一致;最后是保障国家、物流主体及劳动者与消费者的权益的保障法。只有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行业才能健康的发展。

其次,建立行业的技术规范及市场准入标准。随着电子信息行业的发展,各行各业开始应用其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但是从物流业的发展形势来看,其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物流电子认证体系,而且电子签名出台仍显落后,这对其长远发展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物流行业的准入标准,提升技术水平,改善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水平 从法律的构建到实施,其有自己的目标,而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是为了完善相关法律,补充缺失,改进不足,实现各行业间的法律沟通,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流法。提升物流行为的规范性,同时也提高物流的运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 中国地大物博,地域差别较大,因此其物流发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的时候考虑到当地的具体环境,近期内建立健全全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根据自身的基础与条件,制定出符合当地物流发展的法律。同时,要考虑到物流发。

2.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如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请参考:【差异而非统一:和谐社会的法律服务体系建构思路】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傅郁林 编者按: 社会差异对于和谐社会的威胁,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而法律服务在减少和解决社会冲突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使我们的目光不断投向“和谐社会与法律服务体系的建构”这一主题。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所有的法律消费者提供同质同量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按照律师的标准,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以此建构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

实际上,那些活跃在社会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上没有进入政府决策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视野。本期刊登的两篇文章提供了另一些值得关注的信息和思路。

社会学家涂尔干断言:“在劳动分工得以发展的当代社会里,分工具有整合社会机体,维护社会统一的功能……分工已渐渐成为了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基础,成为社会团结的主要根源(即使不是唯一根源)……社会发展的等级越高,它的专业化水平就越高。但这并不是说,专业化发展得越快就越好,而是说它必须根据需要的发展而发展。”

法律和法律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分工或专业化的产物,其专业化程度也要适应社会需要。法律服务“专业化”至少包括:(1)法律服务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有清晰界线;(2)法律服务职业内部具有高度同质化,亦即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化。

那么,当社会需要的层次存在明显差异时,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层次必然也应当存在相应差异,从而形成分层建构的法律服务体系。这意味着,一方面,法律服务体系内部具有多元、多层次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律服务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的界线的清晰或模糊程度也因当时当地社会需求的差异而不同。

我们也许看到,逐步统一法律服务体系,成为西方国家的普遍发展趋势,名目繁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在被逐步纳入“律师”的范畴,层次不同的律师则正在日益缩小职能分工和等差。然而,据此主张加速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统一化进程,却过于匆忙和草率。

相反,西方国家的动态发展过程恰恰有意无意地认同或印证了涂尔干的上述结论??法律体系统一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各国内部的社会差异日益缩小、法律职业内部的进一步分工合作成为必要,而非通过政府人为或强制推行的结果;况且,即使在已实现城市化从而基本消除了城乡差别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受到社会差异和传统惯性的不同程度制约,统一化过程至今仍未完成。 法国学者在评述国内律师制度改革时说:“两次改革表明,社会的扩大和密集并没有允许分工不断发展,而是需要分工不断发展。

它并不是实现分工的工具,而是实现分工的决定性原因。”由于法律职业高度同质化发展的推动,1971年法律将原来三种不同的职业即律师、一审法院讼务代理人和商事法院诉讼代理人合而为一,律师从此获得了在普通司法机构和最高法院垄断性代理职能,当事人必须满足一定前提条件才能自行进行口头陈述。

而律师业由单打独斗的执业模式向团队合作方式的转变,促成了1990年底律师与法律顾问这两种职业融合为一体,从此,律师执业的范围就从单纯的司法协助活动拓展到了在诉讼中代理当事人,随即又扩展到了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目前,跨专业网络的发展又引发了司法改革的下一步目标??把企业中的法律工作者并入一个大的律师职业范畴。

在横向差异即地域性方面,法国律师的讼务代理活动原则上具有地域性,即律师只能在其注册的律师公会所在地的大审法院中行使讼务代理职能,在此领域以外,只能对案件提供诉讼协助服务。不过这种地域性原则在大城市受到日益增强的限制,比如在巴黎、波比涅、克雷德耶和南特地区,律师公会的注册律师可以在上述任何一个地区的司法机构中提供讼务代理服务,只是在某些诉讼(例如不动产扣押、遗产分割、不可分共有财产拍卖案件)中不适用多元代理制。

英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分为初级律师和出庭律师。二者的职能区别在于:初级律师是一般从业者,而出庭律师是专家;在诉讼中,初级律师是委托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代表,而出庭律师在初级律师(代表委托人)的指挥下专门从事需要专家介入的事务??典型的是出具专家意见,以及在那些从前只有出庭律师有权出庭的较高级别法院中提供辩护。

这种区分早在1900年之前就已存在,历史上出现过试图合并这两个分支的种种努力,但由于传统惯性和大英帝国之内三套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这些尝试都宣告失败了。 美国律师职业的“统一化”经常被有意无意地当作我国律师职业改革的模板。

然而,这种所谓的统一化或同质化,不过是我们自己制造出来的乌托邦,至少是一种片面的假象。在纵向上,各州小额法庭的存在及其对于专业代理的普遍排斥,使美国在满足底层民众纠纷解决需求中与英国一样,非专业代理与专业代理、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之间的界线模糊;而在级别越高的法院诉讼,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越强。

在横向上,各州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或自治性)和律师业的地域性??各州律师只能在本州代理诉讼,已足以支持美国律师职业多样性这。

3.怎样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般讲,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各具特点,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的实体内容有根本区别。我们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研究和明确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方面要科学地界定这一法律体系的构成,确定它包括哪些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体系的范围,确定它由哪些法律部门组成,即法律的分类。另一个方面要阐明这一法律体系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揭示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证我们的国家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一)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范围法律体系的构成,首先涉及到这一体系所包含的法律的范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范围如何确定,目前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应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理由是,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立法体制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提并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除了包括宪法和法律外,还应包括行政法规,特别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主要理由是,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在全国一体执行的效力,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授权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在国家有关法律未制定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同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主要理由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并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经济特区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在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上述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属于法的范畴,是法的形式渊源,它们的阶位不同,各自具有不同的效力。 我国国家大,情况复杂,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各种社会关系除了主要依靠法律来调整外,还需要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辅助调整。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一部分是为实施法律作出的具体规定,一部分是对尚未制定全国性法律的有关方面的管理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从总体来看,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分别处于主、次地位,应该都包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范围之内。

4.如何充分认识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新形势下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 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 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 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律 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力地维护和发展了最广大 人民的根本利益。

5.如何健全完善立法

胡锦涛同志在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指出:要加强和改 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 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 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 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此,健全完善立法必须 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 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只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 立法,才能够满足人民对法律的需求,立法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

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国国情;遵循客观规律, 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健全立法程序。 第二,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 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坚持民主立法, 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

坚持民主立 法,必须坚持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 与立法。 事实上,近年来,有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形式, 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民主法制建 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弥补地方立法机关自身存在的立 法资源的不足;其次,它有利于克服政府起草法规草案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律化倾向;其三,它有利于提高地方人大立法 工作的民主含量和立法质量。 当然,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立法作为民 主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并未发生转移, 这就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和指导作用,适时介入,加 强引导,搞好服务,为形成比较完善的法规草案稿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法制统一。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 义: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 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

这三 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 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法制统一,必须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 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 一,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第四,体系完备。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今后立法工作要站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完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多 地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

6.怎样增强我们的法律意

(一)提高专业法学教育的质量。

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专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

出现受到大学法学教育的人却很少能进法院工作的怪现象。其次,专业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方面,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从课程、教材、师资等方面予以切实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条件。

(二)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普法教育应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目标,调整活动的内容和方法。

具体来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普法教育的目的方面,应将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普法教育的目标。第二,在普法教育的内容方面,应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的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编写较为易懂的全国统一的普法教材,主要灌输给公民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主要内容,重点在于对公民权利意识、诉讼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

(三)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进一步做好我国立法权限划分工作,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关系,尽量避免立法权限不清楚现象的发生,解决好法律等级效力问题,尽量避免立法冲突;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程序。

我国应进一步把立法程序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更具有民主性和公开性,从而从程序上保障"良法"的出台;最后,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立法技术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

认真研究和熟练运用立法技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四)实施依法行政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必须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实践证明最为有效的是法律方法的控制。我们应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各个方面的立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法律对行政权的控制。

(五)通过公正司法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代表了社会公正。倘若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失去了最后一道屏障。

当前,针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较为完备的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是在司法体制上改变目前法院的建制。 理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关系,从宏观司法体制上确保司法独立,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地方党政机关乃至权力机关的非法干涉,导致司法不公。

二是通过严格法官任用制度,近年来一些学者呼呈精英司法,如今这一建议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重视。我国已经实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将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考合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力保障。

但同时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目前的制度措施仍是有限的,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严格法官的任用条件,通过精英司法以保障法治最后屏障的稳固。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

谢谢。)。

7.简答:如何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只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才能够满足人民对法律的需求,立法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国国情,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健全立法程序。

二、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坚持民主立法,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必须坚持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三、法制统一

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法制统-,必须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四、体系完备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今后立法工作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多地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

8.如何完善立法体制

(一)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应有之义。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人大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

《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时,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通过立法推动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是,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决定》指出,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并建立相应的机制。

探索和逐步形成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防止部门利益,也有利于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由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还可以探索委托有关专业单位研究提出方案。三是,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立法工作队伍。

《决定》对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气力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交流,为优秀立法工作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制度环境。 《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这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组织举措,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要求。《决定》还提出,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这也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增强立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全国人大组织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第六届、第七届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任命了若干专门委员会的顾问,对专门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还要增加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次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要创新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参与政府立法机制。行政法规、规章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面。

我国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按照《决定》要求,不断完善有关程序。

要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一般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二是,建立由专门的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

《决定》提出,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应当把握和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要注意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明晰法定责任,防止部门争权推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为了防止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地方保护法律化的问题,《决定》提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起草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进行,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下一步,还要通过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不得扩大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还要完善授权立法制度。

9.如何完善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1、概念。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控之中,没有代议机关(民意)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2、不足: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难以得到确实保障;行政立法越权难以防范;立法懈怠(该立的法不立)难以防范。 3、完善:对立法授权行为设定限制;不得授权立法,对于属于立法机关自己的事,不能授权其他机关立法;进一步清理行政立法;成立宪法监督机构,加大对违宪行为的查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