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其他

赵晨池 2023-02-08 06:34

关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北京理算规则》概括为:①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②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③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④救助费用,抢卸和重装货物等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根据对共同海损范围的这一规定,共同海损以存在共同危险为前提,以求得共同安全为目的,不包括为了安全续航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为了照顾国际习惯,《北京理算规则》又规定:船舶因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所产生的某些额外费用和损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为了提高理算工作的效率,《北京理算规则》规定:共同海损理算应尽量简化,避免繁琐的手续和计算;理算书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作简易理算;对于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经征得主要有关方的同意,可以不进行理算。

延伸阅读
  •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

    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

  • 从传统法理看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

    在国际贸易的保险环节中,保险经纪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贸易的70%以上的保险业务都是经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他解决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确保了运输途中货物的安全。然而,对国际

  • 国际贸易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吗

    国际贸易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吗国际贸易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但是受制于我国的外汇管制以及外债登记制度,形成新的外债需要经外管局登记审批后方可生效,消灭外债(主要系清偿及免除情形下)亦需进行注销登记。境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