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根据什么的规定法院无权撤销或者改变行政法规和规)其他

临汾在线 2023-01-29 18:37

1.根据什么的规定法院无权撤销或者改变行政法规和规

你只要了解一下立法权和立法机构就可以了。

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

2.201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有哪些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

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4.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没有过修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自施行起截至到2019年3月没有做过修改。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废止的原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权范围,其(1999)

分情况: 1、如你提问前述部分,基本法(部门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但《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可见,社保部制定的(1999)8号文是合法、有效力的。 2、根据一般法理学原理,基本法的位阶大于行政法规和规则,同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社保部的1999/8号文属于正式文件,与普通法规定的事项冲突时,根据位阶,“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效力”原则,则以法律规定为准。

3、就你提的问题而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以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第一,以户口登记薄为准;第二,如果没有户口登记薄或者登记笔不明的,则以出生证明为准。就该问题,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人社部此规定,只有在涉及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及其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入职和退休等方面,应该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此规定为依据;涉及其他权利义务问题则以国家法律(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为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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