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呢)其他

刑事案件律师咨询 2023-01-26 09:55

1.建设项目环评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呢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内容很多,主要有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渔业保护区、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等环境敏感区,海域、矿产资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项目环评应结合工程所涉及的相关环境要素、建设项目排污特征、拟建厂址及周围环境功能等状况,分析建设项目要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将此列为评价依据;并在评价报告书编写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视其符合性,不得违反。 对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法律法规,可不作为评价依据。

下面对案例分析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要内容 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二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我国《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均有规定。 1、《环评法》规定: 《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上述规定表明: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害关系);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选择??建设单位自主决定 【例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A。

评价范围 B。 等级和评价性质 C。

等级 D。等级和评价范围 答案:D 解析:注意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的规定 2、《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 第6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13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14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上述规定表明: (1)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2)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3)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评法》第33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9条也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的作品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 一、环境 二、环境质量 三、环境容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四、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 四、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 五、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二、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具体划分 三、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定内容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 一、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一、“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章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二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

4.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 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 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 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5.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美国在1969年制定了环境政策法,是全世界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国家。此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国也相续建立了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今无论是工业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预测和评估拟兴建的工程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提出防治或减少环境损失的方案,为工程的决策提供环境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案例补充: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逐步建立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开始于1979年。这一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简称《环保法(试行)》),其中第6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份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后才能进行设计。

《环保法(试行)》中的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的开端。以后在1982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布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国务院国发(1984)135号文件“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指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1988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1989年国家环保局修改和重新发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这样,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正式确立。1989年《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正式颁布,1990年国家环保局在《环保法》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可视为一种完善与补充。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容有哪些

1、《环评法》规定: 《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上述规定表明: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害关系);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选择??建设单位自主决定。

7.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法律效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区别在于你的项目类别和规模大小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来确定是做表还是做书得,比如屠宰:年屠宰10 万头畜类(或100 万只禽类)以上 的就做报告书,其他的就做报告表。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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