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间借贷以房抵押的错误理解其他

临汾在线 2023-01-26 03:40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高发的融资行为,因其引起的纠纷也是律师日常工作中最容易遇到的。

涉及民间借贷中以房抵押问题,发现非法律人士对抵押所有权等法律概念非常模糊,常常以自己的理解作为办事依据,而不去了解法律对这些概念的规定,导致一些自以为可以保障权利的行为,实则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提出常见的二种错误,与大家一起明晰一下这个小而实用的法律问题。 误解1.借款人或第三人与出借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到期不还,房产归出借人所有。

以上约定是完全无效的,或者说,这样的约定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担保。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权利称之为物权,物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房产是典型的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举个例子,比如从开发商处购买房产,当你跟开发商签了合同,付了房款,你觉得这个房产就是你的了,其实不然,此时房产还不属于你,你只是跟开发商之间有了一个合同权利,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产,办理产权登记,只有这个房产进行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登记到你名下,你才能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这个房子才是真正属于你的。同为物权的抵押权也是同样道理,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不能使得该房产设立一个抵押权。而不能设立抵押权,则意味着,一旦发生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将不能就此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此外,该种约定的另一个错误认识,是触犯了法律规定的流抵押条款。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的本质是优先受偿权,而非直接转移所有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是法律对流抵押的明确否定。那么抵押权怎么实现呢?见《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综上,如果你需要为你的借款提供保障,用不动产进行抵押,一定要做以下三个动作: 一、确保抵押房产有所有权(表现形式为有产权证书); 二、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约定清楚权利义务; 三、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表现为取得他项权利证书)。

误解2.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或第三人到期不还,借款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将房屋出售给出借人,借款抵作房款。

此类约定引起的纠纷,也是在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对这种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此种类型的买卖合同,法律并不认可,而是依据其真实意思,即作为对借贷的担保来处理。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该司法解释又进一步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这样的规定则是以一种变通的方式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实现担保的初衷。但与真正的抵押担保相比,这种行为的风险还是巨大的。比如,因为没有做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后如产权人要出卖该房产,则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知晓,因此产权人无法擅自处分抵押物),产权人在借贷纠纷审理过程中自行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债权人也无法通过拍卖房产而获得受偿。 因此,不建议采取以上方法作为债权的担保。虽然抵押登记手续较为繁琐,但是安全系数更高。作为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保护资金安全还是第一要务。因此,建议大家谨慎对待。

综上,就民间借贷中的房产抵押,或者说不动产抵押,我们务必需要谨记,要保证资金安全,规避交易风险,一定要及时与专业人士沟通,否则,想当然的行动,会带来想不到的后果,再去亡羊补牢,即便犹未为晚,也需要付出很多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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