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使用人药法律法规(农村政策法规中兽药使用人的哪些行为属违法行为)其他

楚雄在线 2023-01-25 03:39

1.农村政策法规中兽药使用人的哪些行为属违法行为

按《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行为属 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2)使用兽药 时,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3)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 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4)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 有关材料的;(5)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 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6)直接将原料药 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2.“人药兽用”中违法者有哪些法律责任

与“人药兽用”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五种,即:药品生产企业、兽药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

一、药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兽药的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生产人用药品,如果需要生产兽药,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 定,领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否则属于无证生产兽药行为。 这种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药品生产企业,但不属于药品管理行政法律调整范畴,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不 能以其违反药品管理行政法律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其违反的是《兽药管理条例》,应 当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违反兽药管理法律为由追究其行政处罚责任。

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无证生产、经营人用药品的法律责任 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除非同时持有《药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企业经营已经依法转作兽用的药品外,只能 生产、经营兽用药品,而不能生产、经营人用药品。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没有《药品生产 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人用药品,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生 产、经营兽药不同,属于药品管理行政法律调整范畴,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适用《药 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药品经营企业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兽药经 营活动。若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应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 例》予以处罚。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出售转作兽用的人用药品,不能认为是 无证经营兽药。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售前在药品包装上加盖“兽用”印章的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人用药品转作兽用药品销售的,在药品进入流通之前,就 在其生产、经营的药品包装上加盖“兽用”印章,说明其在没有特定采购方的情况下,有 将人药作为兽药销售的主观故意,应当视为生产、经营兽药,应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追究其行政处罚责任,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不能对这种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履行监督采购方做好“兽用”标识义务的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在发货时,负有监督采购方做好加盖“兽用”标识的行 政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个行政义务,在发货时没有要求采购方在发货现场对所购的药品 包装加盖醒目的“兽用”标识印章,致使采购方将所购药品用于人体的,应由药品监督管 理机关以向无证单位销售药品定性给予行政处罚。

六、采购方未做“兽用”标识的法律责任 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等采购方,未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0年3月5日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未在所采购的转作兽用的人用药品的外包装箱上和其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及产品标 签上标明“兽用”的,不能认为已经转作兽用,应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根据《药品管理 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认定为无证销售药品,给予行政处罚。 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不合格药品转作兽用销售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不合格药品”,包括假药、劣药、过期药和变质药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这些不合格药品转作兽用销售出去,一方面破坏了药品流通行政管 理秩序,另一方面危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我们认为,这种违法行为首先侵害了药品流通 行政管理秩序。

药品管理法律对经营假药、劣药、过期药和变质药等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行 政处罚规定,而违法转作兽用行为及其危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显然发生在后,且危害后果 比前者要轻一些,因此,适用药品管理法律实施行政处罚。 出现不合格药品,有的是生产上的原因,有的是流通中造成的。

但是,药品生产企业 将不合格药品转作兽用销售行为,只是发生在流通领域,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以销售假药 或者劣药定性为妥。如果没有转作兽用出售,则以生产假药或者劣药定性为妥。

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明知转作兽用的药品是不合格药品而购进使 用的,应当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超出品种范围供应转作兽用药品的法律责任 超出品种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 超出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收载的品种范围。

(二) 超出“人用药品转作兽用采购备案清单”的品种和数量。 因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不是人用药品的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故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向其超出品种范围出售转作兽用的药品,是向无证单位销售 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至于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超出规定品种范围经营、使用转作兽用药品问题,应当由农 牧行政机关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九、倒流转作兽用药品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倒流”,是指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等采购方,将所采购 的已经转作兽用的药品重新转入药品生。

3.兽药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10个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5个重要文件

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

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3、《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制定停药期的兽药品种》

4、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5、《淘汰兽药品种目录》

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20来个。

4.急

我再给你说说这事,这事挺不好弄的。

这里面涉及了两个法律法规,即《兽药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

首先《兽药管理条例》,在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兽药经营企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但该法规在罚则中,也就是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并未对经营人药的兽药店有明确罚则,仅有责令改正。

其次《药品管理法》,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同时,在附则第一百零二条中明确了药品的定义,即“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及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该法对无证经营有明确罚则

所以,就你这个问题,兽药店售人用药品肯定是违法,应定义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处罚主体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附:《兽药管理条例》在立法时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但因此行为不应受兽药执法人员管辖且已有法律法规明确管辖,所以将其弱化,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指的是养殖环节,即养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适用。如果你为兽药执法人员,那此事建议通知或移交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这事不好弄是因为涉及平行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以上供参考。

5.兽药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 畜禽发病和死亡,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

畜禽疾病以预防 为主,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必要时,进行预防、治 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 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 口兽药质量标准》有关规定。

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 品批准文号;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所用兽药 的标签必须遵守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规定。

6.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 (含药物伺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词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畜牧法其它法条

《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畜牧法

8.关于兽药相关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关于兽药相关的法律责任如下:(1)经营假、劣兽药,或无证经营兽药,或者经营人用药 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 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 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 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 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2)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 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 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伺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 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 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 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 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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