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固体废物法律法规(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其他

辽宁律师 2023-01-23 05:33

1.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地方环保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取《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章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条例对外贸易部关于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指未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爱护树木花草公约公约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应渣不得收费的筒子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地方环境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败走GB 8978-1996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席蚀性鉴表GB5085. 1-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急性毒性鉴表Gb5085.2一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浸出毒性鉴表Gb5085.3-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上海垃坡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一1995保护农作物的大区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国家经济政策国家防治改革委关于减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购实施的意见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拓展资料: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3.国家对危险固体废物是如何规定的

固体废物有很多种,但是危害性最大的无疑就是危险固体废物。

而 且如果生活在一个工业发达的地区,危险固体废物还是比较常见的。对 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所以,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也为了自身的健康,了解有关规定还是极为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A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是显然 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 定,“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 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 款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国家支招:由于危险废物的重污染、重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不仅规定了上述的安置、处理制度,还规定了危险废物 的生产单位应当事前向有关部门申报的申报制度、处理危险废物的单 位需要资质的审批制度、危险废物的运输贮存制度及突发事故处理制 度,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五十 七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 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 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 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 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 集、忙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 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 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做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 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 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 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1。

了解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

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

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 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

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熟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知识点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法律对固体废物的定义,①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以及③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知识点三、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

全过程管理原则 3、分类管理的原则; 4、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1。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3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3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2。全过程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

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 第5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4。分类管理的原则 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知识点四、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2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①自然保护区、②风景名胜区、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④基本农田保护区和⑤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34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35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5.固体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围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先后出台了《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3项法规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 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

此外,还针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 废物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落实。

6.违反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管理不善,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国家对危废的管理也特别严格。表现在: 一、制定危废名录及认定方法; 二、经营危废须经许可,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 三、产生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 四、分类贮存,不得超过一年; 五、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六、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七、转移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产生单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九、明知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在责任形式上,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生产中产生危废的企业,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严防风险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兼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在工厂产生的有害废弃物要定期处理,如果是定

有的。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除了上述之外,当地还有比较详细的法律法规文件。

目前《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废旧节能灯管包括其中,听说还未建立全国性、标准化的回收体系和制度,你可参照上述的法律法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交给持有相应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