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人员法律法规(会计管理常用法规有哪些)其他

贵州律师 2023-01-22 22:21

1.会计管理常用法规有哪些

管理法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等。您可以使用"← | →"键快速翻页,或者进入全文阅读模式!来源:会计从业-考试资料网Tags:会计从业了解考试。

2.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4、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5、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6、其他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联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大概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4.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您好!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谢谢阅读!

5.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会计法律制度一览 一、会计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二、会计制度1、企业会计制度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 5、医院会计制度 6、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7、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0、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1、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1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1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15、测绘单位会计制度 1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财务制度1、企业财务通则2、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5、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8、医院财务制度9、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0、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11、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12、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3、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4、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5、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6、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7、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8、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0、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2、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会计准则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3、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6、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7、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8、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9、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10、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1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2、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5、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16、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17、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18、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19、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五、审计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2、独立审计基本准则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七、会计核算方法1、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5、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6、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7、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8、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9、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10、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1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八、会计处理规定1、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2、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3、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5、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6、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7、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8、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9、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0、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1、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1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1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1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15、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16、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7、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8、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9、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20、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21、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22、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3、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24、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25、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6、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27、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28、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29、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 33、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3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35、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1、《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

6.管理会计法规与制度的具体管理内容有哪些呢

会计业务离不开有关法规制度,会计局在对会计业务进行指导时,不但应以有关法规为依据,而且应负责会计法规制度的管理工作,成为会计法规制度和管理中心。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如下几项: 1、贯彻和宣传《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也是正常进行会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保证,其他一切有关会计方面的法规制度都会以此为准绳。

然而,实际情况表明,《会计法》的贯彻、执行不很得力,在实际工作中屡屡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严重事件,致使《会计法》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会计法制尚不完善,《会计法》无实施细则,许多责任不明,权限不清;二是宣传贯彻不力,使有关人员法治观念淡薄。

长期以来,各地财政机构内部的会计事务管理部门在某种程度上负责会计法规的宣传和管理,但由于受人员编制、机构级别的限制,很难充分发挥作用。会计局这样?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成立后,可能有能力组织足够的力量来宣传和贯彻会计法规。

第一、认真搞好《会计法》执法检查,调动支持财会人员依法理财的积极性。 并向方关部门及时反映会计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促使会计法规不断完善。

对违法乱纪行为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使得违反法纪的行为及时得到处理和纠正。 第二、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负责宣传和贯彻《会计法》,通过会计职称评定,并结合企业会计工作的达标升级活动,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

对帐务处理严重不符法规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达标评定;对于在工作中无视法律、制度规定的会计人员,一律不予评定职称,已经评定的要取消。 第三、组织会计法规培训班,开展各种法律知识竞赛,并结合会计证的发放来贯彻会计法规,增加人们对会计法规的了解和认识。

2、贯彻会计准则。 我国曾长期实行管理权限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主要采用公有制形式,它们的经济行为直接受政府机关控制。相应地,国家凭借按行业与所有制形式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向深度与广度拓展,原有的统一会计制度愈益显得难以适应客现环境的要求。 人们普遍思考着如何改变这种状况,以充分发挥会计在微观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一个广受支持的改革思路,是制定广泛适用的会计准则,以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工作。 经过几年的探讨,我国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制定已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适用于各种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会计准则》(草案)已于1991年11月问世。 这份准则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假设、一般原则、及确认、计量、报告会计要素的基本准则等。

处理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准则将在今后逐渐出台。根据计划,所制定的将是一整套成文的会计准则,并将在一定时间内与以往数十年中政府颁布、现仍有效的统一会计制度同时并存。

然后,逐步以准则替代制度,完成改革的全过程。

7.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虽然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没有减轻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确界定了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首先,在现实中,会计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违反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

对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机构的主体在从事会计行为的过程中,若有违反新《会计法》规定的,不管是主观或客观因素引起的,都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8.企业财务管理的法规有哪些

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 【颁布日期】 19920606 【实施日期】 19920101 【章名】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及各地的实施办法,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按财政部规定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出具报告,方可向外提供。 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告由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的附注和说明。

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财产的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章名】 二、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八条 企业设立时,股东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经企业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投资比例的依据。 第十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首先应自行清理财产、债权、债务,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的产权。

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后均应转给改组后的企业。 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验证、确认手续,界定国有资产产权。

第十一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企业股票,也不得库存本企业已发行股票。

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在企业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第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超面额发行股票,股东仍按票面金额享受权益。超面额部分减除股票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不得作为股利分配。

第十四条 企业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企业的负债。偿还期在一年内的借款是企业的短期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企业的长期负债。

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不享有股利分配权的有价证券。

具体发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用应交纳国家的各种税款归还各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中高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纳税时应予以调整。

企业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者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支付的,计入该项资产原价;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在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 【章名】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标准在1000、1500、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只能在上述标准中选择一种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也可报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不列作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固定资产原价的确认,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3%?5%确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提取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的计算及折旧年限等,比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确定。

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在加速30%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税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改变折旧年限或采用其他方法计算折旧的,在纳税时要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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