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其他

福鼎在线 2023-01-22 14:11

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 中央编办、监察部日前颁布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协作配合。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一)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 (三)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第十条 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三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

2.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指什么

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就是指当地党委、政府或编委、编办对某一个部门的“三定”规定,该文件的标题一般为:《**市**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定”规定就是各级编委或编办对本级党委、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三定”规定对某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或委办、府办、编委、编办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三定”规定是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三定”主要指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

“三定”规定第一段是引言,即“三定”规定正文的引文部分。主要包括部门设置依据、部门全称、部门类别等内容。一般性表述为: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发〔2015〕*号),设立**市**局(全称),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文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等事宜。

编办的全称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党委机构序列,相当于本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的机构级别。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一般是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职担任副主任,党委纪委、组织部门,以及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编办主任一般同时担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编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本辖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拟订本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党委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党委各部门和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市、区)级各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党委、政府各部门及部门管理(挂靠)机构、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乡镇(街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审核辖区各级行政编制总额;负责对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给本级的专项编制的审核分配。

(七)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设在本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拟订本辖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实施和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审核本级以及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承担事业单位划分类别改革工作;审核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别和编制;参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监督指导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审核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十)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负责本辖区机构编制统计分析和机构编制数据库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编制审核。

(十一)监督检查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二)指导协调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范围和总量控制;审核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数额。

(十三)审核本辖区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的范围和人员职级。

(十四)承办党委、政府和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l)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其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监事会或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第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l)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组成,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 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第三,持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长依法具有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也可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中推选出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事业单位收入分设有什么规定

这个每个地方都有相应的规定的。

这里我给你引一个《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吧,你提的问题可留意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和法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二)主管部门、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内设机构;(三)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名称、职责、规格、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数额;(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三)经费供给形式;(四)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 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分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包括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编制数额及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十九条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一)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二)编制数额在1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三)编制数额在51名至200名的,核定3至4职;(四)编制数额在201名至1000名的,核定4至5职;(五)编制数额在1001名至3000名的,。

5.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什么机关

一、营造氛围,加强机构编制宣传多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广大干部群众对机构编制工作了解不全面,形成“一家把门万人推”的格局,给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困难。

要解决这些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深度,突出教育实效。以机构编制网、机构编制工作简报、12310举报电话、机构编制员培训班、事业单位新任法定代表人培训班等为载体,充分利用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目标管理考核验收等多种途径,进行深入宣传教育,使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依法开展工作深入人心。

从而扩大机构编制工作的知情权和认同感,使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都充分了解机构编制工作,在熟悉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能积极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监督和举报机构编制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夯实基础,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机构编制工作就是管机构、管编制、管职数,这些都是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巩固政权运行所必需做好的经常性工作。

如果其基础工作不扎实、增减动态不清楚,数据信息不准确,机构编制部门的参谋作用、把关作用就很难发挥。只有大力加强基础工作,从夯实基础入手,如机构编制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统计与分析、机构编制台帐和档案管理、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和实名制管理等等,把机构编制的基础数据、基本情况掌握清楚、把政策和依据搞明白,把参谋服国搞到位,切实把机构编制各项带根本性、长远性的基础工作抓实抓牢,机构编制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才能进一步提高。

三、顺应形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十八大把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写进了报告,报告指明了新时期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明确了任务,体现了今后五年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时代要求。作为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在改革过程中,无论是职能配置、职责调整、机构设置,还是人员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方案,必须符合工作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这就要求我们工作未动,调研先行,必须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纵向衡量、横向对比,定性与定量管理方法相结合,认真研究各级各类机构的性质,合理划分机构职能,明确职能边界,科学配置编制资源,从宏观上为党委政府的机构构架当好设计师,使每一个环节相互协调,高效运作,从而从根本上减少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

四、强化督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直接关系到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涉及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要想履行好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职责,必须在做好日常管理审批的同时,更加重视监督管理,逐步由管“数”向管“事”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由事前管理向跟踪管理转变,使机构编制管理不断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首先是充分利用台账、信息库数据对部门(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际人员配备、实名制入库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管,积极捕捉动态监控信息点,建立日常动态监控机制。

其次是是以工资审批为抓手,实行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四个部门联手把关,严格按规定的编制、职数、结构、标准审批发放对象、工资类型、工资标准和发放渠道。再次是对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实行跟踪督查制。

联合监察、财政、人事等部门主动出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机构编制监督的专项检查。最后是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注重实效,推行执行情况评估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是衡量机构编制管理效果,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重要手段。

一是通过评估,减少部门行政的随意性,提高部门行政的法制意识和资源使用意识,使“三定”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性得以体现。二是实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能紧紧抓住部门核心,把着眼点放在机构编制管理效能上,统筹兼顾机构、编制、职数的配备与使用,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真正抓住“牛鼻子”、走出新路子。

三是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直接切入政府绩效评估的微观层面,从机构编制管理的独特视角出发,丰富、细化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扩展了其外延。六、强化素质,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机构编制部门要针对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人员的新变动,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到提升干部素质能力是做好新时期机构编制工作的基础。

机构编制部门的干部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注重培养和提高理解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保证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清醒、作风上过硬、工作上主动,通过学政治、学业务,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不断由“学习什么”向“学会什么”转变,从而拓宽视野,学以致用,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干部的开拓创新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使每个干部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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