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船舶法律法规(国家对三无船什么政策)其他

杭州法律咨询 2023-01-21 07:55

1.国家对三无船什么政策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处理。

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活动者,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应答时间:2020-10-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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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三无船舶

所谓“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三无”船舶按以下规定处理:(1)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2) 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3) 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 并可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4)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 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 但不得改做他用。

3.三无沙船十几年停放在河边犯法吗

对三无船只清理,是政府的规定,

国务院于1994年10月16日批复了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一)。根据该《通告》精神,沿海和内河各级港监机构及其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为实施该《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近几年来,“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许多恶性海损事故,并偷漏各种管理规费。在沿海某些地区,“三无”船舶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水上走私、抢劫的主要工具,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正常航行秩序。在国务院批复的《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港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职权,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清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各级港监机构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工作小组,同一地区各港监机构要相互配合、统一部署、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决不可搞地段“管辖”保护。各地港监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渔政、海关和工商取得联系,在必要时,可与他们共同制定清理、取缔措施,统一行动,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如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行动,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参加。

4.如何开展三无挖沙运沙船舶整治

你好,可以参考下面的方案。

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三无”采砂运砂船舶整治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此次整治工作以规范采砂、运砂船舶管理为重点,坚持优化服务和重拳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即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船舶设计图纸未经船检部门审批,未在合法船舶建造厂建造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造船舶的行为);依法取缔“三无”船舶,彻底消除船舶无证经营现象,实现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二、统筹时间进度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7月开始,至2015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7月底前)。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整治“三无”采砂运砂船舶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1. 造船厂(点)排查。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造船厂点,特别是江边、库区及其它隐蔽场所非法造船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核对经营审批情况,制订清理打击措施。同时,将排查摸底情况登记造册报市地方海事局。

2. 对“三无”采砂运砂船舶的排查。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并协助做好对船舶进行实船测量和绘图以及检验发证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1. 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对非法造船厂(点)进行清理取缔。

2. 县地方海事局对收到的船舶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对设计图纸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按初次检验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予以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需要整改的船舶提出整改意见,由船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予以检验发证;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的船舶依法实行强制退市,统一组织拆解。采砂运砂船舶取得船检证书后,由县地方海事局依权限进行登记,港航部门核发营运证书。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整治工作完成后,由县交通、海事、水务、工商、质监、经信、公安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三无”采砂运砂船舶整治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场具体实施。要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责任体系,签订工作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场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建立“每周一巡、每月一报、急事急报”工作机制,明确巡查人员,做好巡查台帐记录,每月25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县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局于每月28日前报市地方海事局。同时,要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打击非法造船行为和“三无”采砂运砂船舶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打击力度。要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执法人员对“三无”船舶运输和非法造船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三无”船舶和非法造船厂(点)予以清理取缔,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执法单位执法不严、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问责,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要积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时报道依法打击非法造船和 “三无”采砂运砂船舶整治工作,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服务引导。对现有船舶按照“老船老办法,新船新规定”的原则开展整治办证工作,县地方海事局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标准及登记程序进行检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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