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克隆的法律法规(有关克隆的法律条文)其他

甘肃律师 2023-01-21 02:09

1.有关克隆的法律条文

在2002年2月联合国举行的关于拟定《反对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约》会议上,中国代表表明了我国立场:反对克隆人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任何克隆人实验,但主张对治疗性和生殖性克隆加以区别。

早在20世纪30年代,科学家阿斯陶罗夫就已经用无性繁殖的方法,使蚕蛾生出遗传特性与母体一样的后代。20世纪50年代,科学家在研究中验证了克隆两栖动物胚胎的可行性。

但是,由于当时政府对包括克隆技术在内的遗传学研究采取限制措施,导致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缓慢。20世纪90年代末和新世纪之初,与克隆技术相关的科研和社会领域发生了新变化。俄部分科研机构也开始着力研究克隆技术。

为防止俄罗斯成为克隆人实验的“避风港”,并规范克隆技术的研究,告诫对构隆人研究缺乏正确认识的国人,俄政府加快了立法工作,较快地通过了《暂时禁止克隆人》法案。该法案还禁止进出口克隆人类胚胎。

扩展资料:

2001年11月28日,美国先进细胞技术公司宣布该公司首次用克隆技术培育出人体胚胎细胞,在世界各地引起轩然大波,反对之声此起彼伏。

虽然该公司称他们的目的不是克隆人,而是利用克隆技术治疗疾病,但还是遭到众多批评。美国前总统布什表示,百分之百反对任何形式的人类克隆。美国国会参议员则称,将会很快通过法案禁止所有克隆研究。巴西、德国、意大利等国和欧盟的发言人也均对此发表反对意见,认为科学研究不应超过伦理界限,有必要加强立法。

不过,美国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达施勒的态度比较中立,他建议国会应该把生殖性的克隆实验和治疗性的克隆区分开来。

世界上第一头克隆羊“多利”的创造者之一维尔穆特赞同这一建议。维尔穆特一直反对克隆人,他认为,先进技术细胞公司更可能是出于商业目的,而不是技术上的考虑,从科学成就上来说,他们取得的不过是个小突破。

在科学界内,不少生物学家对这一做法则嗤之以鼻,认为这一实验结果没有科学意义,而且是对生物伦理的严重挑衅。法国国家农艺学研究所动物克隆专家让?保罗?勒纳尔表示, 先进细胞技术公司所使用的方法实际上就是克隆多利羊的方法,而且美国科学家仅获得含有6个细胞的人类早期胚胎远不能满足需要。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生物伦理学家麦吉博士甚至怀疑先进细胞技术公司宣布的真实性,因为实验的很多细节还没有公开。

对中国而言,制定一套既符合国际准则又适合国情的生物伦理规范才是关键。2001年中国第一个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大纲已经在沪起草完毕。

在20条的指导大纲中有明确的规定:为提高疾病治疗水平、攻克疑难杂症,积极支持我国科学家开展干细胞技术研究。但前提是遵循五大基本原则:行善和救人、尊重和自主、无伤和有利、知情和同意、谨慎和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克隆人:法律与社会

2.关于克隆技术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有关克隆的专门规定如下: 【文件标题】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发布日期】2003-03-20【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本要点适用于供治疗的体内诊断用的利用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单克隆抗体,适用于在人体内应用的利用重复DNA技术制备的基因工程抗体 一、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单克隆抗 -------------------------------------------------------------------------------- 【文件标题】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发布日期】2004-01-13【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 -------------------------------------------------------------------------------- 【文件标题】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础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8-11【发布部门】卫生部 (十五)禁止克隆人。

-------------------------------------------------------------------------------- 【文件标题】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础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8-11【发布部门】卫生部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二、由于对此专业没有研究,只能帮你提供一些法律法规中带“克隆”两字的规定。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10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科学技术部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办公室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2007年度第二批重点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4日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第133号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3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科技部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关于发布“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新型动物药剂研制与应用”重点项目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1日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审查公告第139号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3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棉花细绒棉》(GB1103-2007)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布日期】2007年06月05日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7、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4日 【发布部门】卫生部 8、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863计划现代农业技术领域2007年度“农业生物制造与食品精细加工技术及产品”等五个重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2日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9、科学技术部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办公室关于发布“十一五”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2007年度深海底中深孔岩芯取样钻机研制等6个重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4日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8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 【发布部门】农业部 12、农业部公告第844号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 【发布部门】农业部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8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14、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全文废止/已失效 布日期】2007年04月05日 【发布部门】商务部 15、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全文废止/已失效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5日 【发布部门】商务部 16、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开展“创新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6日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17、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6日 【发布部门】卫生部 18、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5日 【发布部门】卫生部 19、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3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94号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0日 【发布部门】农业部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2、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公布《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8日 【发布部门】商务部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生物医药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8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科技部关于“十一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生物和医药技术领域2006年度重大、重点项目课题评审结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6。

3.克隆存在着怎样的道德和法律制约

克隆是无性繁殖,也就是说,以这种方式繁殖出的后代有着和父母一模一样的基因。在自然界,很多低等动物、植物都是利用这种繁殖法来繁衍后代的。但是,绝大多数高等生物,比如人类和动物,都采用的是有性繁殖,因此克隆人的构想可以说打破了传统的生育方式。

加利福尼亚州遗传学和社会中心的执行主任理查德?海斯解释说:“克隆人的过程是这样的,从一位妇女身上取出卵子,把卵子里面的细胞核抽走,然后再从另外一个成年人或幼年人,甚至死亡的胎儿身上取出细胞核,把细胞核注入卵子当中,形成一个胚胎雏形,然后再把它植入妇女的子宫中,生出孩子。细胞核携带基因,产生蛋白质,帮助形成一个人的体格。”

涉及克隆的法律

这个问题在政界人士当中也产生了很大争议,使得有关禁止克隆人的立法在国会迟迟得不到通过。

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2001年授权设立“总统生物道德顾问团”。这个顾问团在2002年7月公布了一份克隆人报告,就繁殖性克隆和研究及治疗性克隆两大问题向总统提出建议。该顾问团高级研究员尤瓦尔?莱文说:“顾问团建议在美国禁止克隆人。但是,在研究性克隆问题上,顾问团成员产生了意见分歧,10名成员建议禁止所有形式的克隆,即使是研究性克隆也要被禁止,至少在3到4年之内。另外7名成员则建议只禁止克隆婴儿,但应该允许研究性克隆在一定的控制下继续进行。”

虽然美国政府已经表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克隆人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一项禁止克隆人的联邦法律。因此,科学家们自己如果想克隆人的话,是可以去做的,而且也不会受到罚款或关入监狱。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美国有6个州已经有涉及克隆人的法律。1997年,加利福尼亚州率先立法,禁止克隆人。从那以后,路易斯安纳、密西根、罗德岛、维吉尼亚及艾奥华等其它5个州相继通过了禁止克隆人的法律。在这些州,克隆人是违法的。

*国会立法是当务之急*

如果有的州禁止克隆人,有的州不禁止克隆人,就会出现很混乱的局面。因此,国会迅速立法就成为当务之急。其实,早在1997年,在苏格兰的科学家宣称克隆羊之后,美国总统克林顿就通过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使用联邦资金克隆人。这一行政命令直到今天依然有效。但是,它对私人资助的研究却没有任何影响,因此这项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起象征性作用。

1998年,民主和共和两党各自提出法案,民主党议员提出禁止繁殖性克隆,这个法案得到生物技术和生物医学研究界的支持。共和党议员则提出对繁殖性和研究性克隆都加以禁止,因而得到反堕胎组织和宗教保守派人士的支持。但是,由于共和党的法案在参议院受到阻挠,民主党的法案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当然主要原因还是,很多参议员们当时并不认为克隆人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民主党参议员肯尼迪当时就说,没有一位有声望的科学家希望克隆人,这在科学上目前还办不到。

2000年和2001年,两个科学家小组表示希望克隆人,促使美国国会开始新一轮立法行动。众议院2001年7月以265票赞成,162票反对,通过了由佛罗里达州共和党籍众议员韦尔登提出的“2001年禁止克隆人法”,规定对繁殖性和研究性克隆都加以禁止,同时对违法者实施严厉的刑事处罚。这个法案后来又经过修改,布什总统已经表示要签署成为法律。但是,这项法案仍有待参议院讨论通过。

4.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42条。

根据宪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国家对野生动物施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授权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强调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规定对野生动物加强管理,实行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和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制度。

本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5.关于动物方面的法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滥食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主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主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待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 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6.中国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

中国没有动物保护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参考资料:/view/721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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