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法律法规修订(我国近两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黑龙江律师 2023-01-20 06:57

1.我国近两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以及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2.近年来,我国制定修改了哪些法律

国的基本法律有哪些种类?

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 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

法律上,共审议了27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20件,向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重要步伐。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不仅意味着自2006年的第一天起,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被依法取消,还意味着免征农业税的支农惠农政策由此上升为国家法律,数亿农民吃了下“定心丸”。

在城市,一场“个税听证会”在去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充分听取民意,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并最终根据民意,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在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同时,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济立法方面,特别是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非常注意立法的针对性。大幅下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放活”的精神,希望以立法形式支持、鼓励人们的创业热情。证券法的修改则十分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等“弱小者”的利益,强化对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诚信要求,回应了广大股民的呼声。

尊重百姓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其中,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并提出要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在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必要权力的同时,十分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的规范,防止公安机关和警察滥用职权损害百姓合法权益。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保证了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了新的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除通过的法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并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这些法律的最终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

3.近年来,我国制定修改了哪些法

记者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获悉,我国最近将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包括住宅法、农民权益保护法、终身教育法、政府采购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黄河法、风景名胜法等。

专门委员会人士称,这些法律很多都是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制定的,不少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如住宅法,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方针已经确定,可以通过立法推进其发展。

农民权益保护法,将在总结法规执行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依法减轻农民负担和治理农村“三乱”。终身教育法包括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两类内容。

政府采购法,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依法有效促进和保障政府廉政建设和节省开支。 一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正在加紧起草,有的已经完成初稿或草案。

如监督法、立法法、社会保险法、国家公务员法、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劳动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民办教育法、语言文字法等。有关人士说,这些法律几乎每年在全国人代会上都有代表提出议案,但因立法复杂程度高、有关内容不成熟等原因至今还未出台。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有关方面正在加快工作步伐,一俟条件成熟,就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少法律草案初次审议后,还将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婚姻法的修订目前已经拟出草案,正在进一步修改讨论。该法修订将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出台将推迟。 有关人士称,新企业破产法已于1996年10月拿出草案,但根据当前情况,近一两年内出台本法的时机不够成熟,可以考虑在养老和失业保险法出台的同时或稍后出台。

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的立法正在进行调研论证,是否制定、何时制定以及包含哪些内容尚未确定。 我国行政立法将有新的举措。

除已制定行政处罚法等外,还将制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措施法等。记者徐家良。

4.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新政策

农业部第37号和第38号部令中有关部分农机法规修订和废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十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2.删除第八条。

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5.第十四条修改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6.第十五条修改为:“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7.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删除第九条。 十四、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第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2.第五条修改为:“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令第10号) 1.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第八条修改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一)农业机械登记表; (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 (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 (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3.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交验驾驶证。

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 4.第二十条修改为:“初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正式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新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条“特制定本条例”改为“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

5.我国近五年有哪些法律法规出台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5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9-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26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12-26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12-22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12-01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12-0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12-01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12-01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12-01 ?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问题的解释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3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5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9-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26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12-26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12-22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12-01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12-0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5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

6.2017年和2018年新修订的法律有哪些

1.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这将意味着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费正式谢幕。

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污染排放企业征收环保税,以解决过去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据估算,环保税征收规模将达500亿元。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按照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1000元不等,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11200元缴纳。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将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明确“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还加大了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幅度,比如将对企业超标、超总量的罚款由“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改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法律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不仅规定了违法的处罚金额和相应处罚措施,并提出了核损害赔偿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4. 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明确了执行目标:“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的常态化机制。5.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车购税是按照总车价不含增值税的10%进行征收。

一台30万元的新能源车,免缴车购税后可节约3万元。税务机关依据工信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6. 贷款买新能源汽车,首付仅需15% 即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同时,按照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政府对于插电混合动力车、纯电动车的补贴将从2018年开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补贴。7. 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该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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