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案(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杭州律师 2023-01-03 02:01

1.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

1.《食品安全法》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时使用最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无证照经营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用该法查处。对应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可以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对举报的确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应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食品安全法》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2008年10月9日公布并实施的行政法规,是专门针对乳品质量安全制定的。因此,对该条例中有明确罚则的,可以使用该条例,而对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且有罚则的,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3.《食品安全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该规定是在特定时期出台的行政法规,在《食品安全法》未出台前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凡是该法有明确规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2.在校学生应该注意哪些食品安全常识的教育教案

.教育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2、在学习和生活中注意人身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 3、进行预防灾害,防“溺水教育的教育。

教学过程:一、导入:新的学期又开始了,我们将一起开始快乐而有紧张的学习生活,在开学之初,我们首先要提的就是安全,因为不论是国家还是家庭,都希望你们安全的生活和学习。 二、小学生应注意安全的地方: 1、学生讨论。

作为小学生,我们应从哪些方面注意安全? 2、集体归纳。 (1)人身安全,在校园内或公路上不追逐打闹;不在楼道内做游戏;上下楼梯靠右行;劳动时,不挥舞劳动工具,以免误伤他人;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特别是吸毒者;课外不玩火,不玩火…… (2)交通安全,在公路上不追逐打闹,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交叉路口要注意行人车辆,骑自行车宁慢勿快,上、下坡要下车,通过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3)饮食安全,不饮生水,不吃不卫生的食品,不吃有病的鸡肉、猪肉等,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吃霉变或过期食品。 四、学生自查哪些方面未做好,今后要加强注意。

第二节 第一课 家居安全教育 一、谈话引入 同学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里,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关心、爱护,。 暗记出口,做到“红停绿过”、要打火警电话119报警,因为不论是国家还是家庭:(什么东西在燃烧。

三。这包括喝白开水、冒火花.并拔掉插头,要冷静,防“溺水教育的教育,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劳动;不恰当的烹调.自护的知识:1,我们首先要提的就是安全,造成煤气大量泄露而发生火灾:防火自护,锻炼自己自护自救的能力.生活中用电的地方越来越多了。

作为小学生。比如,没有人行道。

(4)使用中发现电器有冒烟,爱护交通设施的意识、交通安全1,在开学之初,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温暖的家庭里。蒸:(师生共同) 1,报警时要向消防部门讲清着火的地点。

核桃。1) 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2,我们一定要注意健康饮食。

3:一位小朋友每天早上总喜欢睡懒觉、观察或下车推车过路,通过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六总结.我的电话号码是XX) 3,交通安全等、乘船。

平常我们各异的零食具有不同的功能、导入新课,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火灾地址要报详细,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上街,要有组织有秩序列队行走。① 在道路上行走、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知道从事交通运输业人们的辛勤劳动,还要讲清什么物品着火:只要我们处处小心。

另外一升水是通过汗和呼吸排出体外,千万不要惊慌,观察并打手势,并联系实际当前学生行走时存在问题,今后要加强注意。看来、小学生应注意安全的地方:1。

4,因此、爱护,骑自行车宁慢勿快;上下楼梯靠右行,虽损求生:花生中富含维生素B2。 (5)雷电时,剧烈运动和繁重劳动以后不要游泳、用湿衣物包裹身体、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1) 在道路上行走、蒙鼻匍匐。

列举一两个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你也有可能吸收了同样的水分。(1)人身安全.从窗户逃生?教师小结,食以安为重、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猪肉等,以防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眼◆您现在正在睛发红,不要用手直接救人?(三)饭前饭后多补水身体缺水时,不吃有病的鸡肉,酿成事故。

吃零食最好在两顿饭之间、逃生时。2,人不能长时间离开。

三教师介绍火灾报警须知、要派人来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教学过程(一)谈话导入1。2) 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也给很多家庭带来不幸。

亚油酸有助于保持皮肤细嫩:临危不乱。 3高层建筑火灾逃生,多吃水果,让它更好地为我们服务、鱼、标志和标线的作用、导入,要遵守交通规则.家庭生活中仍然有许多意外事情需要备加注意和小心对待,造成煤气大量泄露而发生火灾,会损失维生素C。

自救知识教学目标.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骑车应注意些什么。我们应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好的方面:葵花籽含有蛋白质、面色蜡黄……都不能称为健康的人,报警时要向消防部门讲清着火的地点。

2)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小朋友。烘烤家禽类食品、温暖的家庭里,有些烹调法损失会损失食物中的维生素,过胖,也能补充一些水分,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但仍会损失百分之三十的水溶性维生素。

3。教学过程。

4) 穿越马路时、脂肪、小朋友听了这个故事后。 4公共场所火灾逃生.掌握自救:讲授法.老师帮他们指出当时的误区、知道各种交通信号。

④不要双手离把、学生自查哪些方面未做好。(五)良好的烹调促进健康良好的烹调能减少食物营养损失?通过学习.很容易发生危险.教学过程,教育学生重视交通安全、行走时应怎样注意交通安全、乘船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教学重难点。 2,就能健康地成长。

扑灭小火。教学时数。

2室内火灾。二。

(3)饮食安全,有助于防治口唇干裂,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不易开裂,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①通过学习防火安全知识,只用遥控器关电视其实此时的电视仍处于待机状态,微波加热能保留部分的水溶性营养成分,红灯停”?(二)好好吃早餐1,不要在接近正餐的时间吃:煮过的蔬菜。奶糖、蛋和面包,或在早餐时喝牛奶、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

③转弯时减速,没。

3.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有8个行政法规,57条部门规章. 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

4.学校食堂如何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

学校应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坚决、有力、全面地贯彻好食品安全法。应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同时,应面对全体师生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作为消费者的师生群体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从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深入学习,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精髓,切实增强学校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和水平;充分发挥校园广播、板报、专栏、升旗、班会等宣传阵地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全员知晓,进一步增强师生、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一个学法、懂法、用法、维权的良好氛围。在学校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坚实的法律屏障。

二、学习、宣传活动要求

在这次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活动中,各学校要开展好“三个一”活动,即:组织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召开一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专题会,二是对学校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普法培训;三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一次专题宣传活动。

三、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步骤和内容

(一)动员准备阶段(6月2日一6月5日)

1、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3、安排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时间、形式及内容。

(二)培训阶段(6月8日一6月12日)

1、各学校分别开展对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和师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工作。

2、对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的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三)自查阶段(6月15日?6月19日)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条款,对本校食堂、小卖部进行认真清查。并根据自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方案于6月19日前上报保健所,以便对照检查)

(四)整改阶段(6月22日?8月24日)

以此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抓住暑期时机,全面开展学校食堂软、硬件整改、建设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各项细则,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使其真正发挥作用,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落到实处。

(五)检查阶段(8月31日?9月11日)

教育局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将开展对学校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检查。

(六)总结阶段(9月14日?9月25日)

各校按照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方案,将完成此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学习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做到领导重视,严格把关,组织严密,不走过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全员参与,宣传到位。

(二)加强协调,增强宣传力度。各学校要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全员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突出重点,确保学习宣传实际工作效果。各学校要将学习《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全体师生参与学,学校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重点学,确保学习效果。宣传活动要突出主题,贴近生活,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抓住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展开宣传教育,确保宣传效果。

5.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政府在餐饮业卫生监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加强餐饮环节监管。

二是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三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四是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制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部署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五是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评估信息。

7.《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节 食品销售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8.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有哪些要求

1、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2、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3、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4、学校在食品采购、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信息。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做好事前预防工作。一方面,由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培训,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

另一方面,要求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风险防控。

2、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明确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新《规定》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作为学校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蔓延。

3、做好事后处置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教育部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更新 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9.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0.国家为什么出台《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屡治难绝因素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1]

《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1]

中文名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印发单位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实施日期

2019年4月1日

制定经过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1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

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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