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施工法律法规(上海市有没有规定道路施工晚上几点之后不能做)其他

成都律师 2022-12-31 18:18

1.上海市有没有规定道路施工晚上几点之后不能做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三章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办理部门) 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可以夜间施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夜间道路管线施工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第十八条 (施工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内,同一路段的市政道路管线工地和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内,市政道路管线和轨道交通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二十条 (夜间施工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1、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管部门发)或《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市政管理部门发)和《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2、施工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3、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件(见附件8);5、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的《夜间施工谅解协议》;6、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7、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第二十一条 (备案流程) 市重大工程或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直接受监的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跨越两个及两个区以上的项目工程,由市市管处直接受理夜间施工备案;其他市政工程、道路管线、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夜间施工备案。

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接受备案申请后应在2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对于情况属实且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于2日内在《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中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及时签发《市政、管线及轨道。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持有关文件,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报建手续所需资料。

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

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目前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总则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4.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上海有关园林绿化建设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还有全国的法律法规都有哪

与园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搜集希望能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坪产品等级标准

草坪与地被规程规范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及保活技术措施初探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施工技术规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92

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花卉种苗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球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子产品等级标准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绿地设计规程

绿化喷洒车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绿篱修剪机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某设计院绘图规范标准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盆花产品等级标准

盆栽观叶植物产品等级标准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鲜切花产品等级标准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育苗技术规程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园林苗圃育苗规程

园林树木养护技术规程规范

园林系统公共标志实施规程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浙江省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竹子养护技术规程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汇编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总程序

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全套作业指导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手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施工组织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城市规划准则

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泵站施工规范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城市古树名木汇编

城建监察规定

6.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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