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律法规(一条法律条文)其他

南充律师 2022-12-30 04:50

1.一条法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的条文,因为行政诉讼法是部老法了,而且马上就面临修改了。

在实践中,往往是参照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 也就是说根据《刑诉法解释》第53条第1款: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3款: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1款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请问国家每出台一项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为贯彻实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符合其管辖范围的地方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等。

是否需要制定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授权,法律法规的性质、内容,还有地方上对法律法规执行的情况。例如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规则规定得十分明确,地方上不需要(实际上也不允许)进行补充解释;但关于盗窃罪,各地方成立犯罪的数额,由各地方法院就本辖区的经济状况等客观因素各自确定。

另外,下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等一般不能与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3.请问国家每出台一项法律法规,各级省、市、地区地方政府都要依照国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为贯彻实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符合其管辖范围的地方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等。

是否需要制定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授权,法律法规的性质、内容,还有地方上对法律法规执行的情况。例如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规则规定得十分明确,地方上不需要(实际上也不允许)进行补充解释;但关于盗窃罪,各地方成立犯罪的数额,由各地方法院就本辖区的经济状况等客观因素各自确定。

另外,下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等一般不能与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项行政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实体法,它本身不是行政法规。但劳动法体系中包括行政法规与配套法规。

我国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以上两法的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还包括国务院和劳动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等组成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及劳动法体系的各种法律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范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5.我国一共有多少条法律规定

法制是法治的保证,法律是法制的前提。

为了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根据宪法,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此,我国的立法步入了规范之路。

近年来,为尽快建立起符合现行国际规则、适应我国国情,我国立法工作数量、质量齐头并进,驶上了立法的快车道,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现收集整理出国家法律法规共1109部,其分部情况如下: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2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3条; 刑法类: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423条; 民法类:2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63条; 行政类: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93条; 经济法类:8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63条; 财务税收法规:5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73条; 医疗医药卫生法规: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83条; 道路交通法规:2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3条; 海洋法规:4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3条;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10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93条; 劳动法类:4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443条; 公务员相关法规:1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23条; 反腐倡廉(党内):2部; 知识产权:22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3条;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0条; 环保类:60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5条; 新闻出版:19部; 司法诉讼程序类:3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2条; 劳动教养法规规章:6部; 文物保护法规:8部;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2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条; 烟草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1条; 宗教法规:6部; 工商行政管理:11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59条; 信息化类:2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7条; 其它类:52部,涉及其它类司法解释:3条; 非典专题法规文件:134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7、地方各级人民政法组织法 8、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公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担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继承法 收养法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审计法 会计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预算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环境保护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劳动法 公司法 国企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法 海商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国籍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缔结条约程序法 仲裁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公证暂行条例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公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等等 参考资料: /2/0803/73.html。

6.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

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

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

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麻黄素管理办法》;6、《强制戒毒办法》;7、《戒毒药品管理办法》;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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