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pdf(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其他

密山律师 2022-12-28 06:43

1.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2.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有哪些

香港证券市场重视证券规范化的工作,证券法规比较系统全面。

l974年2月13日,香港颁布《证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两个条例于当年3月1日起生效。此后,香港颁布了多个证券法规。

2002年3月,香港特区立法会表决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证券及期货条例》是香港迄今为止最重要和最全面的证券监管法规。该条例吸收合并了原来颁布的《证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商口csu义x?w,.易条例》(1976年颁布)、《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1981年颁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1989年颁布)、《证券(公开权益)条例》(1991年颁布)、《证券(内幕交易)条例》(1991年颁布)、《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1992年颁布)、《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1994年颁布)、《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2000年颁布)等十个法规。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1)明确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主要是:维护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和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和功能的了解;向投资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减少证券期货业的犯罪和失当行为;降低系统风险;协助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维护香港金融稳定。

(2)扩大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权和处罚权。明确被调查对象的协助义务,授权香港证监会可对与上市公司有紧密关联的人士或机构进行调查;简化纪律处分的程序;授权香港证监会可对犯规人士或机构进行罚款,暂时吊销中介机构的牌照。

(3)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审裁处对内幕交易、操控价格、虚假交易、披露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等市场失当行为在研讯后,可作出制裁决定。

构成刑事罪行的,香港证监会可直接提出刑事检控。 (4)建立“双重存档”制度。

申请首发公司的申请文件同时向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双重存档”, 由两个机构进行审核。 香港证监会有权对申请文件提出意见或反对某项申请。

香港证监会如发现申请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信息,可采取调查和执法行动 (5)证券权益披露。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披露门槛从原来的l0%降低为5%;披露的时限从5个营业日减少为3个营业Et;大股东应披露取得或处置权益而应付或应收的代价。

(6)简化中介机构的发牌制度。各类牌照合而为一,由香港证监会颁发单~牌照,指明获准经营业务的范围;引入负责人员机制,规范凡积极参与或监督商号的受规管活动的商号人员,必须在证监会注册为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监督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

(7)监管自动化交易。 授权香港证监会对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监管。

(8)投资要约。扩大投资要约的定义,授权香港证监会监管任何与财产(金钱和证券)有关部门的投资安排。

(9)设立投资者赔偿公司。将原联交所赔偿基金和期交所赔偿基金转移到投资者赔偿公司,该公司负责管理和执行赔偿基金。

单一投资者获得赔偿的上限为l5万港元。扩大涵盖的中介人的范围,从股票期货经纪扩大为交易所参与者和非交易所参与者。

香港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它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专门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合并活动的非法定守则。

它以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为样本,最初制定于1975年8月,后来,曾多次进行修订。守则内所载各项基本原则及程序都是有关商业上收购及合并的认可标准。

(2)《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它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专门规范上市公司购回本身股份的非法定守则。

l991年2月6日颁布,当年5月l3日起生效实施。 上述两个守则的基本目的,是保证受到收购及合并交易、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

上述两个守则均规定,股东应及时公开地得到足够的资料,能就要约的利弊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并确保受到收购及合并交易、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份,可以在公平及资料充分披露的市场上进行交易。 (3)《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它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专门监管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的非法定守则,最初颁布于l978年7月3日。守则的主旨是保护购买单位信托、互惠基金等集合投资产品的投资者的权益。

除此以外,与香港证券市场有关的法规还有《公司条例》、《银行业(修订)条例》等。

3.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哪四个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以上四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扩展资料法律规则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规章《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自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证券市场。

4.证券市场监管的证券监管的法律体系

证券监管的法律体系体系:部门规章、国家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范信息披露的文件、行政法律。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法结尾);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条例结尾);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办法或规定结尾)。1999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券法》实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生效。1994 年《公司法》实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生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 至 3 万元,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货币出资不得低于 3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6 个月一次;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 2/3 以上通 过;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公司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 3000 万元。2004 年《基金法》。1997 年《刑法》,2006 年修订。2008 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应当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报送年报;每月 结束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应当有 3 名以上从业满 2 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进行审计,2 个月内报证监会。2008 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每年增持不超过 2%;对于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 行的新股 30%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 (1)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2)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的 0.5%-5%;(3)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4)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所得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中国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8 月成立。2006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违 反法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 3-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的,5-10 年禁 入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终身的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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