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法律法规(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其他

乐山律师 2022-12-24 16:16

1.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机动车应如何停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停放在停车场。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驾驶员应当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二是,停放在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而停车场建设一时又很难跟上,法律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即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将机动车停放在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上是可以的。三是,关于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问题,法律规定,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临时停下或短暂停留,且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的临时停车,虽然没有停在施划的停车位上,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是可以临时停车的,但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停车秩序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驾驶员都要提高“停车入位”的意识,提高守法意识,改变随意乱停车的坏习惯,为改善交通整体环境和我们个人的生活环境作出努力。

2.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如何处罚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本题中应注意的问题很多特别是(2)中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里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在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还须注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时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应如何处理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停放、临时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服从管理迅速驶离的,不再予以罚款等处罚。

这是处理违规停车行为总的处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警察告之其停车行为属于违章停车,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立即驶离后,机动车驾驶人意识到自己的违章行为,并服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迅速驶离现场,改正了自己违章停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是没有给道路交通的畅通带来严重的后果,二是违法行为人已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口头警告,同时要求其立即驶离。

当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这些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又具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的,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上述违法行为不仅妨碍了道路交通工作的管理,同时,也影响道路交通畅通与安全,因此,对这两种行为规定了比第一款较重的处罚。应当强调指出的是,给予这一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停放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2.要有一定的后果。

其违法行为必须是达到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程度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这既是给予罚款的条件,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拖车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若没有同时具备该款规定的处罚条件,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就不能依据此规定予以罚款,也不能实施拖车行为。

同时,第九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负有告知当事人其被拖车辆停放地点的义务。

4.关于乱停乱放的处罚条例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综上所述,乱停乱放分程度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吊扣驾驶证,甚至扣留其非机动车。

扩展资料: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5.关于违章停车的法律规定

1、首先,有禁止停车的地方肯定不能停;其次,那不是说没有禁止停车的地方就可以随便停车,只是说可以停车,但是只能临时停车;最后,只有有可以停车的标志,就是停车场的标志,你才可以停车。

全部法律依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

6.机动车停放

不属道路,也不属人行道,如果没有牌子明确禁止停车的,有可能是交警乱执法。

可以到车管所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上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不过广州市好象有这个规定: 广州“门前七包”新规 (一)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市容环境卫生。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

(二)“三车”修理点、饮食档(店)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天清洗一次;其他商铺每周清洗一次。 (三)门前不得停放车辆 也有这个规定:按照2004年5月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车辆违章停放侵占道路的行为的执法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为此,广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专题请示,并于今年5月得到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7月10日起,对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执法工作,正式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不过不管任何交规规定,只要你认为处罚不合理,可以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或上法院诉讼: 有关的律师介绍说,要了解交警部门的处罚程序,就要了解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交警对违章司机的处罚,其实是一种行政处罚,交警部门是一个行政机关,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以下的程序:首先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写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在交警人员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会要求当事人签名。许多时间问,这个签名的行为究竟代表什么意思呢?其实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表示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处罚,当场没有异议;二是表示一种送达的方式。

那么,交警人员为何说当事人是否有异议、签不签名都要处罚呢?首先,交警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行政诉讼法》在介绍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阐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也就是说无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有意见,是否不服的,该行政行为不会停止。

所以说,交警部门向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时,行政处罚行为已经开始实施,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意见,是否不服以及签不签名,处罚都不能停止执行。如果违章当事人没有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的,可以认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但程序规定,当事人还是要接受有关的处罚,签名与不签名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在法定的期限里取回被扣的证照,后者必须签名后才能处理,直接影响到取回被暂扣证照的时间。

两者虽然有这样的区别,但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被处罚的当事人仍然享有法定的权益。具体地说,如果当事人当场接受处罚,交纳了罚款,并且取回被暂扣的证件,事后如果觉得不服的,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然可以申诉,交警部门发出处罚决定后,法定的申诉期限一般是15天内。

同样,如果当事人没有签名的,在法定的期限内同样可以申诉。这里的申诉,从法律角度上说是指行政救济,他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即行政复议;还有司法机关救济,即行政诉讼。

目前,比较多人会采取行政复议途径。但是,行政诉讼规定: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要程序。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进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一般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5天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般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0天内,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起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梁司机对交警的处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怎么办?依据法律规定,梁司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因为广州市各个交警大队是广州市交警支队的组成部分,所以上级机关就是广州市公安局。

从今年的1月1日开始,交通违章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广州市公安局。梁司机如果对交警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至于有司机说能否到作出处罚的交警大队申诉呢?这种方法不是法定的申诉程序。目前各交警大队都设有领导接待日,目的是倾听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各种为民服务的工作。

当然,梁司机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的领导反映情况,同时也可以向他们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虽然法律规定,在复议期间,有关的行政处罚不能停止,但就规定有四种情形可以停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

也就是发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认为需要停止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等。

所以,如果遇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处罚的,司机不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向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部门领导反映情况,目的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作出停止执行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

有关部门受理复议后,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决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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