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狗法律法规(北京市养狗相关条例)其他

沈阳律师 2022-12-24 05:13

1.北京市养狗相关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编辑本段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编辑本段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编辑本段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编辑本段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编辑本段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编辑本段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编辑本段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编辑本段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编辑本段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编辑本段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编辑本段第十五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

2.《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内容

个人认养犬应具备四条件: 目前留检所实行电话预约认养的方式,市民电话预约确认后,持住所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养犬证明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留检所办理认养犬只手续。

个人养犬应具备的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发出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07日 13:26 11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通知,并公布了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已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五、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八、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九、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十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不文明养犬九大问题: 1.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2.无证养犬 3.一户养多犬 4.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 5.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6.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流浪犬 8.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街头非法贩犬 9.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

3.北京小区对养狗的规定是什么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一、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养犬管理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并且需办理养犬登记证,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办理养犬登记证相关手续,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要携犬并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随时将犬的便便收装,单位和个人养犬,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 六,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

遛犬时、办理养犬登记证相关手续、犬伤害他人的、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携犬出户时、残疾人,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处和业主的监督,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小区不提倡养犬、不得养烈性犬。 四、犬类动物,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由成年人牵领。

十二,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小区主要道路。 二。

十三,新条例规定。 十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当避让老年人。

七,复印备案,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应当对犬束犬链,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平息纠纷、根据《养犬管理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 五,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一,请养犬人自觉遵守,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领取养犬登记证、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

八、孕妇和儿童。违者经查证后,约束或处理自家犬。

十。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三、儿童游乐园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要携犬并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且需办理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九,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保障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

4.北京最新养狗规定

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 1、管理区范围的规定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2、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品种 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标准: 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三)城八区公安分局犬类管理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 69738604 东城分局 64206881 西城分局 68052003 崇文分局 67120124 宣武分局 63540375 朝阳分局 85527171 海淀分局 82519533 丰台分局 63780326 石景山分局68669264。

5.北京养犬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健康,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法规如下: 一、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二、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6.北京养犬管理规定内容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

7.听说北京今年3月出台了新的养狗规定

北京不再“严格限制养狗” 北京市5日通过的一个新法规取消了“严格限制养狗”的规定。

宠物爱好者对北京市人大新修订的这项关于对豢养宠物的法规感到欢欣:《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版删除了1995年以来的“严格限制”字样,并将养犬人首付管理费由过去的5000元降至1000元。 8年前,北京市出台法规,对养狗加以“严格限制”,征收高额管理费。

理由是,有不少市民抱怨养狗妨碍了别人,破坏了环境卫生。这件事一直争论不休。

家住北京什刹海后海四合院的退休干部王里说:“养犬纯粹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理所当然不该受限制。”而住在相隔十几米外一栋公寓楼的谢明华则担心养犬会引发传染病传播,而且,他厌恶地说:“街上的狗粪越来越多了。”

8年来,法规在执行中逐渐失灵。因为喜欢养狗的人越来越多,欠费匿养犬的数量激增。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北京市共有依法注册犬13.96万只,而这仅是实际数量的九分之一到十分之一。一些民警抱怨说他们整日为抓捕违法豢养犬疲于奔命。

但因为仍有人反对养狗,在对立各方的不停协商中,这项养犬管理规定的修订历时两年,最后达成了意见:仍然限制,但强度降低。 新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把“政府管狗的权力”下放给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个人养犬要征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基层自治组织可以决定地区内禁遛区的划定范围等等。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小娟说:“对于那些涉及社会习俗、个人爱好的事务,政府越来越给予充分尊重,不作过多干预,相信老百姓有能力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手不管。

北京毕竟是一个人口高度密集的特大城市,资源有限,环境问题突出,养犬就成为一个对公共利益有极大影响的社会问题。李小娟说:“关键是干预要适度,方式要得当,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天安门广场和长安街禁止遛犬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5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这是对1995年施行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修订。

其中引人注意的是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天安门广场和东、西长安街禁止遛犬。 将于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这项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解释说,该法规草案在修订过程中,一些市民和有的执法部门提出,除了天安门广场和东、西长安街,城市主要道路也要明确禁止遛犬。

因为目前养犬人遛犬主要在居住小区,上街的还不多。如果法规不作明确规定,就会出现大量上街遛犬的情况,影响街道的秩序和整洁。

这项新修订的地方法规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该法规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另外,北京市民从2003年10月15日起,个人在养犬前,首先必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解释说,这样规定,是为了让基层组织认真把好养犬管理第一关。

没有基层组织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擅自养犬的按照无证犬予以处罚。 北京:要想养犬仍不容易 养犬遛狗可能是件乐事。

但是在北京,要想养犬可不是件很容易的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5日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相关事项进行了严格规定。诸多条款表明,在北京,要想养犬仍不容易。

首先并不是什么人都能养犬。北京市地方法规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其次,并不是买来一条狗就能养。要取得合法养犬资格,须办理好几项手续。

按规定,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养犬人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在取得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养犬人还须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上述各种手续办齐,才算取得了合法养犬的资格。但是,养犬人在公共秩序管理上应尽的诸多义务还在后头。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既满足养犬人的合法要求,也维护更多市民的权益。因此,养犬人必须要遵循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

其中管理上的规范包括: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此外,养犬人将面对许多禁止性条款:“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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