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办儿童游乐场所需要掌握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

法规百科 2022-12-22 05:44

1.开办儿童游乐场所需要掌握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巧可粒彩虹积木介绍开办儿童游乐场所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1、有关私营及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2、怎样进行验资

3、怎样申请开业登记

4、哪些行业不允许私营

5、哪些行业的经营须办理有关行业管理手续

6、怎样办理税务登记

7、纳税申报有哪些规定和程序

8、如何领购和使用发票

9、银行开户程序和有关结算规定

10、成为一般纳税人有哪些条件

11、你应该交哪些税费,如何交纳

12、怎样获得税收减征免征待遇

13、怎样进行帐务票证管理

14、国家对偷漏税等违反行为有哪些制裁措施

15、增值税率及计征方法

16、工商管理部门

2.游乐园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游乐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第七条 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60%以上。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园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三)游乐园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第十八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第二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第二十四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三)未建立安。

3.游乐园管理规定的介绍

《游乐园管理规定》经2000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登记、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的决定》,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

4.儿童室内乐园需要符合那些法律法规

1、从室内儿童乐园的位置来说,应设置在商场的一至三层,严禁设在地下商场内或四层以上楼层。建议大家去看看,儿童游乐场消防设计报建。

2、室内儿童乐园的安全出口在场地不应少于两处,最好能有一处独立的出入口,当商场为高层建筑时,必须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3、发生火灾时,可燃材料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是导致人员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儿童游乐设备所用各种材料必须为不燃、难燃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后的可燃材料。

4、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5、电器线路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穿管到位,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应与可燃物保持足够距离。

6、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持疏散通道通畅。

7、营业人员应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5.游乐园的规定在法律上有强制性吗

你们的症结点就在于 你认为可以 他认为不可以,如果他们公司真的规定要131 那你不是强迫他违规吗?要是出了事情谁负责,放心一定是他走。

你也会要他走的 因为这有关于赔偿,有时候这种规定,是在保你们 也是保护他自己,你可以去公司投诉 但他是依法作业,顶多收到客服的道歉吧,不然就是改变心态,想想 你儿子会因为他被检举而比较高兴吗?他应该还没到吧?这件事情 其实也没什么,但是你却拖着他一天 N天,这样不是很累吗,你可能希望他有多点同理心?但。

..你也有吗?很值得思考 人们常常都忽略了他人的感受,如果今天角色对换,你会让小儿子开吗?公司交代的跟客人要求的一致吗?如果你的心态改成,没办法 怕小儿子有风险 还是我来开刚好没过公司的规定 真可惜 下次再带你来可能真的有什么苦衷吧,你今天可能会比较开心!#############################,不管怎样 人生有很多困境,试者改变自己的心态才是最重要的。

6.急需儿童娱乐场所规章或各种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

本市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东西长安街及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

(三)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四)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艺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台球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三)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除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二)场所内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文化部颁布的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必须有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要求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简历、学历证明。

(四)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指迪斯科舞厅、大厅内的大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

(六)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星级宾馆、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或写字楼,以及集歌舞、电子游艺、台球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设娱乐场所的,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须遵守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子游艺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非法定节假日禁入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异议的,应请其出示身份证明。

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进入电子游艺场所,须由成年亲属陪同。 前款所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第十七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电子游艺场所增加或更换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自增加或更换之日起3日内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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