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商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哪条法规规定个体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其他

江律师 2022-12-21 23:00

1.哪条法规规定个体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第六条 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第七条 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

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第九条 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第十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

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

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表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的处分:(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经营者必须办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

经营者必须办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其程序如下:

1、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

3.工商是根据那一条法律法规违建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违法建筑,办理不了房产证明或者其它证明产。

没有房产或者其它证明,工商机关是不予登记工商执照的。

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有经营场所证明。

法律链接:《个体工商户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开店铺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据是什么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该《办法》第三条解释了何为“无证经营行为”。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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