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常识保障(如何保障农民权益)其他

博律师 2022-12-21 07:38

1.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改革要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

为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防范试点潜在风险,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保证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是强调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三是强调要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四是要求试点地区政府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2.农民权益保护法原则有哪些

原则有: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一方面是指农民群体和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是指农民群体内部的平等,它是说,不能以突出保护某些农民群体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农民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少数农民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多数农民的利益。

(二)合法原则 立法所要保护的权利应该建立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的基础上,《农民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农民依法享有权利的立法,而不完全是为农民设定新权利的立法,在性质上不是一部赋权的法律。 [6]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权益保护立法是保障护农民权益实现的立法。

所以说,这部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保护农民已有和应有法定权利的实现。 (三)便民原则 在农民寻求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其行为的有效和便捷,这应当是《农民权益保护法》的一个方向。

具体例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针对权益的性质和农民维权的难度来确定;在对农民维权请求的审查期限上应体现出及时性,因为现实中对于农民权益保护请求的拖延,实际上也是侵害农民权益的一种形式;在农民权益案件的受理上,行政受理和司法受理必须要考虑到农民的特点,应当求相关的机关承担相应提示和说明义务。 (四)节约原则 对于与农民权益相关的纠纷,因其处理方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成本,所以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建立相应的制度,减少农民在维权过程中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支出。

农民工权益生态问题 众所周知,农民之所以纷纷外出务工,其主要原因在于农业收入的相对低下和土地的缺乏,促使农民日益倾向于非农职业,自愿放弃农业、外出务工以挣得高于农业的收入。 同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创造了大量非农就业机会,带动了一批又一批的农民进城务工。

据悉,目前我国农民工为1。2亿,这已改变了中国传统的人口结构和分布态势,现在农村每100人中就有15人离开了乡村。

仅以河南为例,外出农民工已达1,500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约1/10。 [①]农民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

事实说明,农民工是一支不可缺少的新型劳动大军。但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为城市创造财富、为农村增加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自己却一直作为边缘化的特殊群体工作和生活着。

他们工资低且常被克扣和拖欠,劳动条件差,享受公共服务少,缺乏基本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很突出。这些问题,大量存在于大中城市,一些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企业中也很突出,致使农民工处境艰难。

仅在广州一市2005年度经媒体报道的因劳资纠纷及经济纠纷而选择跳楼、跳桥自杀等极端方式的个案即达12宗。 [②]现实社会生活中,农民工客观上至少存在着“四难”,即讨薪难,社保难,子弟上学难,技能培训落实难。

对 “农民权益”的剖析 权益是指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得到的利益。农民作为一般公民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或赋予的一切权益,同时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理应在法律制度上为其架构一个更为公平的生存和发展平台。

农民的权益包括农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以及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也应涵盖获得司法救助等的程序性权利。 但是,农民的权益保护并不局限于经济权益的保护。

“农民除了应享有经济权益以外,理所当然应当享有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权益。 当今农民权益流失,绝非纯经济权益流失,还包括非经济权益流失。”

“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只有从政治权利上维护农民政治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经济权益。”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诉权是国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具有真正的意义而设定的‘权利救济权’,没有诉权的存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

”诉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民权益不仅是保护农民的实体权利问题,最为紧迫的是解决农民权益的救济问题。

因此,保障农民权益的救济不仅应成为《农民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原则,也应成为本法的主要内容。农民权益的救济无论采取何种途径,都应充分保障农民的要求告知权利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法律援助权、质证权、听证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权、请求司法赔偿权等权利。

3.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作为我国人口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个群体,农民在宪法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上所处的不平等地位有目共睹,而这种在宪法权利保障上的不平等又极度的拉大了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所造成的城乡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差距。

要消除这一“基于出身的不平等”,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就亟待加强。 但是,无可回避的是,由于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仅要求国家对农民的相关宪法权利不予侵犯,更要求国家通过积极做为来实现农民的平等权,这就不可避免的要求国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大量的投入。

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产生加强对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否会妨碍国家发展的担忧和疑虑。 故而,我们不仅需要对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的重要性形成正确认识,更需要对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形成正确认识。

一、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农民人权的核心内容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材料,农民人权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01年。 在《从国家农民向社会农民的转变看农民人权的发展》一文中,岳悍惟提出了“农民人权”的概念,并认为国家农民状态下农民人权是非常有限的,而社会农民状态下则实现了农民人权的完全享有。

[①]然而,遗憾的是,该文没有对农民人权的概念和内容作出明确交代,笔者只能从字里行间推测作者认为平等与自由构成了农民人权的最主要的内容,并且自由的重要性尤甚于平等。 同时,作者也非常重视农民人格的平等,认为正是由于实现了国家农民向社会农民的转变,使得农民具有了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人格,才使得农民的完全人权主体地位得以确立——而这一点甚至比权利更为重要。

[②]此后,虽然亦有数篇论文论及农民人权问题,但鲜有对“农民人权”给出清晰定义者,而只是笼统的将农民人权视作农民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即普遍人权在农民这一特定主体上的表现。 目前可从中国知网上查到的唯一一篇对农民人权作出了清晰定义的文章[③]是这样定义农民人权的:“农民人权,是保障农民的尊严,发展农民的人格,实现农民的价值,在道德上、社会上、法律上,应该得到承认或已经得到承认的平等的、自由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等一切权利的统称”;在农民人权的内容上,作者认为“农民人权包含着两个层面”,即普遍人权和农民所特有的人权,而在农民所特有的人权中作者似乎又认为以生存权为其最主要的内容。

[④] 农民人权概念的提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正如有学者早已指出的,之所以要将农民权利保护提高到人权的高度,而不是停留在宪法权利的高度,是因为“农民人权”通过将“农民”这一特定群体还原为“人”,从更高的价值层面上肯定了农民作为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人格的“人”所应具有的权利,[⑤]这种权利不因其身份、社会地位、居住区域等的不同而不同。

也正是因为农民人权的概念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才更需要明确农民人权的确切内涵及其有别于普遍人权之处,否则这一概念就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从上文介绍中可以看出,目前在涉及这一问题的少数几篇文章中存在这样两种观点:(1)农民人权以平等权和自由权为其主要内容,其中自由权较之平等权更为重要;(2)农民人权的核心内容是生存权。

这些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却都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因此未能道出农民人权的本质。 。

4.农村土地法怎样保证我们老百姓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你姐户口还在本村的话,也即本村的成员,是依法享有相应的土地权利的。

5.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我国在200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在第二十条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第二十一条规定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在第二十三条 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因此,你们可以向县政府主管部门(农业)反映,要求解决。

另外,农村中的房子,一般没有宅基证,而是用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代替的。

6.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有哪些

农民工在当今社会虽然处于最低层,但是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群体。

农民工的生活以及权益也是需要我们经常关注的问题。 一、什么是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当今媒体对农民工存在一定的误解,以为农民工就是搞建筑的。 其实大错特错。

因为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有各行各业,有些白领也是农业户口,只是他们学历高一点从事白领工作。有些总经理也是农村来的,还没落户也叫"农民工";所以农民工这个称号应该取消。

应该把“农民工”这个称号改为“一线工人”。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农民工,而是那些拿着最低收入从事生产一线的工人。

他们加班加点拿着最低的工资从事最累的活。一切从事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值得我们去关注。

二、农民工的权益保障 (一)拖欠工资状况继续改善 外出受雇农民工,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占0。5%,比上年下降了0。

3个百分点。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占1。

5%,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

从近几年调查数据看,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例逐年下降,解决和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状况改善不明显 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

9%,与上年基本持平,从近几年调查数据看,外出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变化不大,没有明显的改善。分行业看,2012年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建筑业为75。

1%,比上年上升1。5个百分点;制造业为48。

8%,比上年下降0。8个百分点;服务业为60。

8%,比上年下降0。6个百分点;住宿餐饮业为62。

4%,比上年下降2。2个百分点;批发零售业为59。

9%,比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 (三)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有所提高,但总体仍然较低 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4。

3%、24%、16。9%、8。

4%和6。1%,分别比上年提高0。

4、0。4、0。

2、0。4和0。

5个百分点。从近五年调查数据看,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提高4个百分点左右,而“五险”中参保率相对较高的工伤保险没有明显提高。

(四)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参保比例低于东部地区 从输入地看,不同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参保比例比较接近,落后于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2012年中部地区各项保险参保率的提高幅度略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 (五)不同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 从外出农民工从事的主要行业看,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参保情况相对较好,而建筑行业、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为其缴纳各项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行业。

2012年制造业各项参保比例的提高快于其他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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