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法律法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有何规定)其他

法见 2022-12-19 02:48

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有何规定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 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 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 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 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二)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 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 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 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 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 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四) 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 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 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

已经使用的,要明 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 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 义务:(一) 审查人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 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人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 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 种子经营档案;(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四) 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 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 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 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二)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 农资的;(三) 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 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的农资的;(四) 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 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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