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是什么法规)其他

王律师 2022-12-16 14:4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是什么法规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31日 颁布。

2.设立外资企业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3.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修正)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水处理 政策 外企 法律法规

你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细则当中有特别的声明, 其中包括你要求办理的临时排放申报。

由于内容过多,我只把你想知道的贴一下。

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上海市取3年)

(2)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海市取2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这个限期地方之间有出入)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与新申领许可证相同。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地方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地方环保局审查 ?→地方环保局作出决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申请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申报登记同步)。

例如上海市排污申请内容:(此为重点企业标准)

第八条 重点企业“年报”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格式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污染治理情况,并预测下一年度排污情况, 申报的内容包括以下8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和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处理效率情况;

3、污染物委托处理处置情况;

4、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5、企业排污监测报告;

6、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时的原因分析;

7、下一年度企业排污情况及环保措施;

8、其它企业认为需申报的内容。

第九条 重点企业“季报”须如实申报以下内容:

1、企业季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2、燃料种类、用量、含硫量等;

3、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总量、浓度、去向等);

4、企业排污监测报告;

5、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时的原因分析;

6、其它企业认为需申报的内容。

PS:可以去上海环保局,另外,请问小姐是上海的外企么,因为本人也搞水处理,可以baiduhi聊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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