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知识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付律师 2022-12-15 11:51

1.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放射源分类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2.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我国第一个有关放射卫生防护的法规文件是2002年7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失效。

是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而制定的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5年12月1日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已失效废止,由《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取代。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

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下。

(1)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 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定罚款。 (3)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 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定罚款。

(4) 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 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定罚款。 (5)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6)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 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 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 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 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7) 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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