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瘦脸针中毒 患者流泪索赔偿其他

侯律师 2022-12-14 13:46

2006年6月,石-女士以先打针后按摩的方式,在位于建外SOHO的英煌美容中心接受了瘦脸和瘦腿的美容治疗。后石-女士因咽喉疼痛、吞咽困难,去医院检查,起初作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抗炎输液治疗,但未见好转,病情加重。6月21日,石-女士出现呼吸消失、意识丧失、小便失禁等症状,被救护车送往医院。住院后,经化验检查,诊断为肉毒中毒,随即进行了气管切开术,经治疗修养,才得以好转。因认为中毒原因系被告为其做美容治疗时注射肉毒过量引起,石-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1337.2元,退还美容费6600元。

法庭上,作为两被告共同代理人的律师不承认石-女士曾在该美容院做过治疗,当庭称石-女士曾多次起诉并撤诉,是在滥用诉权,并辩称两被告之间没有任何从属与经营关系,只是曾在2007和2008年在报纸的同一个版面上共同发过广告。

庭上,石-女士拿出美容院的会员卡和广告折页纸,被告代理人均不认可。对于石-女士持有的美容中心专门印制的名片,被告代理人一开始不认可,称没有这个东西,法官随即出示了经现场调查在美容中心取得的宣传卡片,与石-女士持有的名片完全一样,被告代理人则称卡片现在虽有,但2006年时没有。

庭上,因被告律师完全否认石-女士所陈述的经过,石-女士情绪始终非常激动,从开始质证起一直低声哭泣,并几次将头伏在桌上,原告律师说石-女士心脏不太好,一激动就不舒服。

经审理,法院认为,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对其与被告存在医疗行为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及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佘*芳开办的英煌美容中心接受了针剂注射美容,随后发生中毒行为而住院治疗。二被告仅以矢口否认应对,不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者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应承担诉讼中的不利后果。佘*芳开办的英煌美容中心对外自称“北京英煌科学美容专业机构”,而在“北京英煌科学美容专业机构”的报纸广告上,被告北京**医疗美容诊所的地址又被作为另一分店地址,这些情况足以证明,佘*芳的英煌美容中心和北京**医疗美容诊所并非没有任何关系。基于北京**医疗美容诊所自愿对石-女士关于针剂注射的付款出具发票,二被告应对注射行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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