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法律法规(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其他

付律师 2022-12-14 06:33

1.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 《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2.针对核电站我国什么制定了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针对核电站,我国国务院制定了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3.据中国法律规定核电站多少公里规范为禁区

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在核电站外围依次设立禁区、限制发展区、应急计划区及评价区。

(1)禁区(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0.5公里)

禁区是核电站有效控制的厂区,它有铁丝网等障碍物与外环境隔开。未经许可,人们不得进入。区内严禁有常住居民。

(2)限制发展区(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公里)

区内必须保持较低的人口密度,除现有常住人口的自然增长外,严格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限制区内可以迁入少量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但不得超过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口规模。

核电站职工生活区不准建在此区。

限制发展区内不宜建造对核电站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企业。禁止设立机场、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式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的工厂、仓库等对核电站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不得有监狱、大中型医院、疗养院和奶牛、奶羊养殖场及放牧场等项目。但可适当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

(3)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的半径为10公里。

既然核电站存在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就要作好预防准备,包括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和应急实施准备。应急实施包括向公众发放碘,通知公众在户内隐蔽,以及必要时组织撤离,区内的粮食、蔬菜、水等不得食用。

区内不得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且不宜有人口密度超过100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应急道路的设置应符合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道路两侧建筑及出入口要适当加以控制。

(4)评价区

在40公里(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评价范围为80公里)半径范围内作为辐射剂量的评价区,要相应限制人口、企业的发展;不宜有10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

4.政府加强核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设置国家协调机构

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核电建设和安全管理指导协调。

(二)设立国家主管机构

国务院授权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行使对核电厂的主管职能,为核电厂安全运行的领导者。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内专设核电建设、运行和安全防护管理监督局,加强对核安全的专门领导、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建立国家核安全监督机构

1984年10月我国成立上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家的核安全监督机构,其基本职能是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民用核设施实行独立的安全审评和监督。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卫生部分别负责对环境质量和人身安全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和审评。

(四)制定和完善核安全防护法规体系

国务院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部门不颁布实 施有关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运行、质量保证、辐射防护和废物管理等安全规定以及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等。中国核工业总公司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以后还将颁布一些法规,逐步形成完善配套的核安全防护标准体系。

(五)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

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前其营运单位要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安 全许可证申请书,提交初步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并向国空环 境保护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核安全局和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书进行审评,就存在问题向核安全和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并征询国务院有关部委和 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造、运行条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才颁发建造和运行安全许可证。营运单位只有获得安全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设施及核技术应用单位注重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了对核设施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运行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安全运行,均未发生一级以上的安全事件或事故,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加强辐射环境监测: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第一批国控点投入运行,主要包括在重点城市设置了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在重要流域、国界河流、饮用水源、地下水、近岸海域海水设置了水体监测点;设置陆地监测点、土壤监测点、电磁辐射监测点;在重点核与辐射设施周围设置核安全预警点。 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投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并对各地收贮的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进行最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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