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于科技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他

法小规 2022-12-14 04:38

1.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

2.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3.国内外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不同点,举几个例子详细说明一下

日益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正越来越严重威胁着各国及全球的社会与经济安全,要求各国政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加拿大颁布了《网络加密法》、《个人保护与电子文档法》、《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权益的规定》。

美国参议院去年提交了一份有关保护网络安全的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实施反黑客计划,目前正在计划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以保护网络安全;1999年7月,美国政府责成联邦调查局组建了联邦入侵侦测网络(FIDNET),以监控政府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另外,还计划2003年建成计算机安全防护系统。今年初,在黑客对美国网站进攻不到一周时间内,美国总统立即主持召开了网络安全会议,寻求对付黑客的策略。美国政府要求国会今年增加20亿美元用于提高网络安全,2003年将达到83亿美元。美国政府正在修改关于监视电子邮件的法律,以使执法部门能够更容易地监测互联网上的通信内容。政府表示,这项法案将增强对合法隐私的保护,因为它要求联邦调查局在进行互联网监听时,要像进行电话监听一样,获得司法部高级官员的批准。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

日本政府决定2000年度拨款24亿日元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国际刑警组织的总干事肯达尔曾宣布,该组织要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商谈,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以帮助各国政府和公司应付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这个反犯罪情报网络一旦建成,就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并将这些情况向各国政府和公司通报,以作防备。国际刑警组织也正在拟定防止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规章,但是,随着计算机及网上犯罪行动的日益猖獗,国际刑警组织认为,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还要进一步采取行动。

欧盟执委会也宣布起草一份作战计划对抗网络犯罪行为,并与欧盟成员国及一些上网的公司举行一系列会谈,敲定书面政策。这套政策可能要求执法机关培训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并着眼于加强欧盟诸国警力跨国合作。

4.关于克隆技术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有关克隆的专门规定如下: 【文件标题】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发布日期】2003-03-20【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本要点适用于供治疗的体内诊断用的利用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单克隆抗体,适用于在人体内应用的利用重复DNA技术制备的基因工程抗体 一、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单克隆抗 -------------------------------------------------------------------------------- 【文件标题】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发布日期】2004-01-13【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 -------------------------------------------------------------------------------- 【文件标题】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础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8-11【发布部门】卫生部 (十五)禁止克隆人。

-------------------------------------------------------------------------------- 【文件标题】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础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8-11【发布部门】卫生部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二、由于对此专业没有研究,只能帮你提供一些法律法规中带“克隆”两字的规定。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10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科学技术部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办公室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2007年度第二批重点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4日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第133号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3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科技部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关于发布“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新型动物药剂研制与应用”重点项目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1日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审查公告第139号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3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棉花细绒棉》(GB1103-2007)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布日期】2007年06月05日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7、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4日 【发布部门】卫生部 8、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863计划现代农业技术领域2007年度“农业生物制造与食品精细加工技术及产品”等五个重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2日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9、科学技术部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办公室关于发布“十一五”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2007年度深海底中深孔岩芯取样钻机研制等6个重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4日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8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 【发布部门】农业部 12、农业部公告第844号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 【发布部门】农业部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8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14、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全文废止/已失效 布日期】2007年04月05日 【发布部门】商务部 15、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全文废止/已失效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5日 【发布部门】商务部 16、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开展“创新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6日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17、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6日 【发布部门】卫生部 18、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5日 【发布部门】卫生部 19、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3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94号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0日 【发布部门】农业部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2、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公布《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8日 【发布部门】商务部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生物医药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8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科技部关于“十一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生物和医药技术领域2006年度重大、重点项目课题评审结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6。

5.中国对于网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成体系,但是还是有一些的。

贴出一部分供你参考: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6.互联网有哪些重要的国际法规

互联网国际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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