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客服法律法规(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博律师 2022-12-11 04:06

1.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从保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从保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有7项制度。

根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衍生出七项制度:业主大会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业主规约制度、物业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相关法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业主规约和业主临时规约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法律服务管理相关规定

掌握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对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际运用水平,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行为,更好地保障业主、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通过运用相关的物业法律法规,使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能更好地掌握和区分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的管理服务中对物业和业主的责任与权限以及服务范围和内容,同时也能使员工掌握和运用物业的法律法规,做好本职工作并能够更加有效地与业主进行沟通。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应,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详见附录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闰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法律。

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合同法》。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

《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主要是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词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坏责任作了明确的责任规定。《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7)《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由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8)《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而制定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由建设部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9)《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绪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由建设部和财政部于2007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而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于2003年11月13日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为了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由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M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于2002年3月5日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

(14)《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为了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由建设部于1991年2月4日发布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7月1日起实施。 (15)《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消费的理念。

5.做物业的客服人员应该知道哪些规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

6.目前关于物业服务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

根据其制定的机构。

参考:《立法法》

法律: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7.请教客服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近一直没有做零分题了,但看到学长在提问,所以非常一般人就赶忙过来了。

其实,fishionhome网友说得并不错,只是没有解释清楚而已。你所询问的客服人员遭遇客户漫骂、侮辱的问题,就是客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行为。

属于该条款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解释一句:谩骂本身就是一种最典型的侮辱行为,属于用非法的手段(再如扒女性衣服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而诽谤则是捏造事实来贬低他人人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客服人员可以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要求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看了楼主的补充后,再来补充几句话: 1、在网站等公开发布的内容当然算是“公然”行为。

通过客服电话辱骂他人当然也是侮辱行为。“混蛋编辑”等内容均属于上述所指。

但是,如果仅仅是“混蛋编辑”这么一句有损编辑人格的语言,恐怕还不会受到治安处罚,因为其违法危害的情节特别轻微。 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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