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铲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其他

法小知 2022-12-07 10:46

1.铲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条例》中也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使用单位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础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使用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因此,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逐步探索和适应其运行规律,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减少和避免人为影响因素,消除企业内部之间、上下之间、管理与生产之间的不协调因素,有效地克服不讲责任、职责、工作效率与经济效果地不良现象。因此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落实执行,这是管理好特种设备的重要条件,是降低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

由于特种设备各有其特点,使用范围广,使用单位错综复杂,使用单位从十几万人的特大型企业到个体私营业主,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订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不论怎样,都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注册登记、报废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等)(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4)、事故应急救援(5)、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6)、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第二节、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在我国,在推行全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法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着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义务。

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二、企业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a)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参与和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其主要职责为: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国有集体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形势共同发展的今天,特种设备的所有者既可能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个体私营者,特种设备的管理已趋向多元化发展。

因此,安全管理机构对不同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其不同的内容。就其企业管理而言,都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安排具备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知识、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

2.铲车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吊车、铲车、行车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机动车装载及吊车、铲车、行车在运行中的安全管理,根据公司电业生产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其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参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及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第二章 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第三条 客运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由主车驾驶员和车辆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人共同负责乘员的安全责任。

施工、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由车辆使用单位的施工现场责任人与主车驾驶员共同负责乘员的安全责任。车辆运行前,驾驶员应对汽车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在确认乘坐人员及装载物品均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准开车。

驾驶员有权对违章现象进行纠正,在安全行车无法保证的情况下,驾驶员有权拒绝开车,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第四条 载客规定1、各类大小客运车辆一律按行驶证核定人数载客,禁止超负荷载客。

2、各类大小货车,驾驶室内一律按行驶证核定人数乘坐人员。半挂车、拖挂车大箱内、电力工程车后车厢内、液压吊车操作室内禁止乘坐人员。

3、货车在短途运输时,大型货车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5人,小型货车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3人,但必须车厢板牢固,并留有安全乘车的位置;附载的人员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不准坐在水泥杆上或梯子上。4、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载人不准侧坐或者面向后骑坐。

第五条 载货规定1、装运钢质电杆、水泥电杆的汽车必须加装固定支架,禁止将大箱栏板替代固定支架运输。2、货物限载规定:A、水泥杆载运:单车(4吨以上)9.5-10米杆三根,11-15米杆二根 B、线盘装载(重载盘):Ф1.2米-Ф1.5米盘二只 C、圆柱式(3吨)油箱1只。

3、装运水泥杆、配变、线盘等容易滑动(滚动)的物件,必须绑扎牢固,防止移动。4、装载黄沙、水泥、石子、角铁、横担、线材等散装物资,如有押车人员乘坐在货厢内时,其装载高度必须限止在离车厢栏板最高处50公分以下,乘坐人员不准站立在散装物资上。

5、各超高、超长物资一律要有安全标志,白天挂红旗,夜间安装发光警告标志。附录:钢筋混凝土锥型杆重量表 长度(米) 重量(kg)9 75010 82011 110012 120013 130015 1750第六条 危险物品装载规定1、载运危险物品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消防单位培训,经考试合格且具备相应安全资质证书;同时,由所在单位申请,经保卫部、安监部核准后方可驾驶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

2、装载危险物品的汽车,必须按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的技术规定要求进行改装,经专业机关检验合格,并领取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同时持有危险品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方准从事危险物品的运输工作。3、禁止乙炔、氧气钢瓶同车混装。

4、禁止将危险物品放在汽车内停放过夜。5、装运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禁止搭载其他人员;禁止在目的地以外随意停车;未经主管领导许可,禁止驾驶员擅离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三章 液压吊车操作规程第七条 总 则1、现场指挥人员及吊车操作工,必须熟悉本规程,经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培训合格,领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指挥和操作。2、所有用车单位除填写出车单外均需填写“使用吊车工作票”,并按附录格式将单件重量,总长度、高度、离有电部分距离等项目填写清楚,签上现场施工指挥人姓名,尔后交吊车操作工。

3、吊车操作工应根据工作票上所提供的重量、高度以及吊车施工位置,对照本吊车的起重性能曲线所示吨位,确定可吊后,在工作票“操作工”栏内签字,准备施工。4、吊车驾驶员、操作工、现场施工指挥人员及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在吊车工作时均须戴安全帽。

第八条 指 挥1、现场指挥人是起吊现场的最高负责人,所有人员〔包括操作工〕均应服从命令听指挥。2、指挥人员在指挥时不采用旗语或哨子,均用口头指挥和打手势。

3、指挥人员在指挥起吊前,应注意周围环境,将所有无关人员撤出现场,并做好防止在空中晃动撞击它物的措施。4、指挥人员在签发吊车工作票时应实事求是,不得隐瞒重量、长度、有电距离等数据,如因书写错误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后果由指挥人员负责。

5、在变电所内及变电所周围工作时,指挥人员要特别注意周围有电部位的安全距离,并注意地下电缆、管道盖板等,注意撑脚不要撑在该物体的上面。6、遇有大雾、大雨等不良气候,指挥人员看不清被吊物或操作工时,不得进行起吊工作。

7、指挥人员要指挥施工班人员协助操作工填平四只支腿撑脚,在起吊中应分配两个人注意左右撑脚的工作情况,关照他们发现异常及时向指挥人员汇报。8、指挥人员应详细检查起吊物件绑扎是否牢固,起吊物刚离开附着物时应暂停,待再次检查一遍并确认无问题后再行起吊。

第九条 驾驶员及操作工1、驾驶员在驾驶吊车前,应检查支腿,吊臂是否恢复原位,吊钩与固定用钢丝绳是否带紧。操作工是否已经撤出操作室。

2、吊车的车速一般不宜超过40公里/小时。3、操作工在汽车停妥后,放下并调。

3.法律法规有装载机不要操作证的明文规定吗

具体看伤者的伤情轻、重或致人死亡,来判定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规定如下:

根据《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作无罪辩护或缓刑辩护。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4.装载机管理制度

装载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装载机管理,保证安全和生产经营,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必须加强劳动纪律,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擅自离岗和指挥不动而影响生产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罚款,有事必须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将不予考勤,并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2、必须加强对铲车的正常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完好,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必须保证正常生产,除机械和不可抗拒的事故外,铲车人为影响生产,按分钟罚款,累计计算,以高度时间为准。4、铲车司机在工作前和工作时严禁酗酒,如果影响生产造成事故,损失由个人负责,并视其轻重,给予罚款或下岗。

5、在装车时,司机必须听从现场管理员的指挥,并按装车规程正确装好矿粉。6、要提高服务质量,对客户司机要态度和蔼,讲礼貌用语,不得无礼,侮辱、谩骂,如有客户反映 两次以上者,每次罚款50元,按次加倍计算。

7、铲车,不得随意出入现场,如确需出入,必须由厂领导同意后方可,否则每次出入每次罚款50-100元8、车辆工作人员要加强团结协作,搞好同事之间及兄弟单位之间的关系,共同完成本班生产任务,安全生产工作。9、铲车在工作及工作以外时间不得外借或除铲车司机以外人员上车。

徒工在作业时必须有师傅在旁监护。

5.求个装载机的操作管理细则 包含处罚规定 谢谢

1、装载机实行专人专车管理,不得擅自交由他人驾驶。

2、装载机司机需持证上岗,证件须随身携带。3、装载机司机需谨慎驾驶,工作过程中不得饮酒、不得打电话、不得与他人聊天、不得疲劳驾驶。

4、严禁将装载机停在不安全的地方。5、装载机需保持完好,开车前应认真检查,并做详细书面记录,由负责人签字。

6、装载机每次使用后都要有使用记录,由负责人签字。7、装载机每次检修都要有检修记录,由负责人签字。

8、负责人有义务保护装载机完好与安全,与试图破坏和盗窃装载机的犯罪分子做斗争。9、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单位有权解除负责人劳动合同。10、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11、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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