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法律法规律师(节约能源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其他

李律师 2022-12-02 07:20

1.节约能源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请问哪位大侠有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资料呀

由于无法知晓你所在地区,现在提供河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供你参考: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紧紧围绕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共7章87条。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专节规定了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激励措施。 它的实施,将为实现节能降耗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是我国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共6章47条。

它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它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法律责任,为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共8章92条。

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共8章92条。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共7章66条。

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共6章91条。分别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防治、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法律。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2条。

分别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河南省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4条。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河南省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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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为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

试点期内,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贴标准。《通知》指出,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安排一定资金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重点对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使用、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

此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

4.求有关设备管理和能源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一般设

设备设施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能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5.为加强能源的合理使用,我国法律做了哪些规定

首先,我国法律要求用能单位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 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开 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节能工作责任 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如果生产产品 能耗较?,应制定能耗限额。

其次,我国节约能源工作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和淘汰制度。规 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耗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 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我国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 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 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 或者实行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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