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扫黑除恶的法律法规(扫黑除恶有哪些内容)其他

法知 2022-11-26 10:07

1.扫黑除恶有哪些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重手,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除霸,无霸治乱,无乱强基。

2.国家打黑除恶政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必须充分地认识到,黑社会、恶势力对于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所构成的巨大威胁,取得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胜利,不仅是确保“严打”整治斗争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和加强执政党地位的要求。

二、要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只有真正搞好教育、管理和综合治理,才能巩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巩固“严打”整治的成果。

三、各地方应当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确定专项斗争的重点,哪些方面的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哪方面的问题。一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原则;二要坚持“稳、准、狠”。对于黑恶势力,要特别加强明察暗访、异地用警、耳目特工,鼓励并保护群众积极举报和提供线索,加强证人、被害人的保护。保持对于黑恶势力的高压势态,认真开展治安排查活动,做到发现早、解决快,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四、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公安、检察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取得明显的成效。

五、把打黑除恶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深挖严查“保护伞”。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要解决对黑恶势力犯罪有力打击问题,而且还要深挖严查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对于涉及司法人员的案件更要重点查办。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政治性与廉洁性,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增强职业敏锐性,注意了解掌握涉及“保护伞”的线索,及时侦查,加大查办力度。

六、认真总结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发案规律,加强信息、情报工作,强化信息、情报的收集、分析与交流。各级党委、政府、检察机关关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要情况,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办理的典型案件等,要及时分析、总结、上报,探索建立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3.对于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什么

对于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依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阐述规定如下:

1、《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2、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4、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扩展资料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4.扫黑除恶判几年

涉及黑社会、恶霸势力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设立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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