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状态下所写的欠条是否有效力其他

王律师 2022-11-17 15:45

被告提出自己是在喝醉酒状态下书写的借据虽然不能否定欠条的效力,但是,经合议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不宜作出欠条存在重大瑕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样也不能机械司法,严格按照欠条上的数额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原、被告经济实力,其他证据,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均同意协商解决。

第一,从欠条的性质来看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第二,民间借贷关系来看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欠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欠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也即欠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有欠条为证,但是,对于欠款的数额存在以下争议:

原被告属于恋爱关系,如果原告长期持续性借钱给被告,自己无钱的情况下需从父母处拿钱再给被告,在女方家人明确反对二人恋爱关系的情况下,此行为有违常理。因此,法院只能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决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

第三,从欠条的产生原因来看: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

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在该案中,原被告之间欠条产生归结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原告对被告生意上的帮助,真实产生借款关系;二是从借款背景考虑,存在签订“激情欠条”的主观条件。在这种原因之下,欠条的数额部分无效。综上,在民间借贷领域,由于当事人对欠条性质的错误理解,并在特殊情形下随意签订欠条,致使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较为困难。从该案的处理方式来看,法院应当考虑各种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常理,综合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不能只从欠条证据效力角度运用法律进行机械判决,遂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张力关系。同时,该案也为那些“激情欠条”签订者敲响警钟,要理性处理生活中的借贷关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自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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