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解封的具体流程其他

君合律师 2022-11-01 12:00

清算组解除合同后,是否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此,国外立法态度不一,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另一种是使合同关系自合同解除时消灭,使合同发生终止的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这种差异也明显地体现在破产立法中。比如,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破产人所接受的对待给付,如果现存于破产财团中,相对人可以请求返还;如果现时已不存在,相对人可以就其价额作为财团债权人行使权利”。而德国破产法则规定,如因破产宣告而不履行债权或取消破产人的一项法律关系,其对方则无权要求向破产人就已为的给付从破产财团中返还。

解除合同是否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对于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并无意义。但对于双方均已履行而又均未履行完毕(或相对人已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一概强制地赋予恢复原状的效力或一概禁止恢复原状,恐都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生活需求。也可能正是基于此,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们认为,为照顾和保护非违约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破产财产的利益考虑,可确定这样一个模式:合同解除原则上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但相对人得就恢复原状与否做出选择,法律对一些特殊的双务合同的解除效力另作限制的除外。比如,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但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返还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

破产申请受理后,还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而另一方则还未履行完毕;二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未履行完毕,自然包括对合同根本还未开始履行的合同的情况,对合同虽已开始履行但只履行一部分即未完全履行完毕的,也应属于未履行完毕。

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而另一方则还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具体又分为债务人已履行完毕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于这两种情况,《企业破产法》均未明确作出规定,管理人应当从既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平衡债权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妥善进行正理。

对于前者,由于债务人已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一般情况下,会对债务人有益,应当依合同严格履行,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是,有些合同,可能对债务人没有意义,对此从维护合同效力、交易秩序,管理人不宜随意解除合同,但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对于对方当事人分期履行等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完毕的合同,如分期偿还借款或者分期供应货物等,如果严格合同,则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时,管理人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者转让债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人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对方当事人依法返还有关财产。

对于后者即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则不能解除。对方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尚未履行而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债权,可以依法申报。此时如果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只能就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害依法申报债权,而这一损害债权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因此,不属于破产债权,无法进行债权申报,也不能按照《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因为后者仅仅限制在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范围内,而按照《企业破产法》解除合同仅仅限于破产申请前已经成立且债务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因此,这种情况,债务人或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为债务人不能履行而直接根据双方约定主张债权并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

破产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中一个环节,破产清算是对企业目前的情况下拥有的资产、现金等等进行分析计算,确定目前企业还存在什么价值,以便于后期对企业的债务进行偿还。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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