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关系进行名词解释其他

王新刚 2022-11-01 00:28

一、定义

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二、主体

主体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也称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即票据当事人,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都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当事人中,在票据上签名在前的称前手,签名在后的称后手,签名相邻的两当事人称直接前后手。在票据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是票据权利人,或称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是票据义务人,也称票据债务人。

三、内容

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四、客体

票据关系的客体就是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票载金额。

五、种类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

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二)本票关系

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它在当事人方面与汇票不同,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为票据债务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到来时持票直接请求出票人无条件付款,出票人收回本票支付票面金额,本票关系消灭。

(三)支票关系

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付款银行付款后,凭收回的支票与出票人清结债权债务。

以上是从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方面讲的,当存在背书、保证、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时,当事人数量就相应增加,而且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变得复杂。按照发生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的不同区分,票据关系可有出票发生的“票据发行关系”,背书发生的“背书转让关系”、“背书设质关系”和“背书委托取款关系”,承兑发生的“承兑关系”,以及“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

票据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到律聊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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