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拖着不处理怎么办其他

三亚律师 2022-10-01 03:47

1、因为涉及法院的相关人员,首先可以申请回避,当然这一做法起到效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不管审判结果是如何的不公,都得尽快结案,因为这份判决书是你进行下一步权利救济的前提。民事诉讼是有期间的,法定期间一般是六个月,如果法官恶意地拖延时间,超过法定期间,那么你也可以法官滥用职权和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为由向其上级反映,《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整个法院都为此包庇,那么向上一级法院反映,只要上级法院重视的后果是对于此法院是不容忽视的。这一做法要注意的是,关于期间的耽误的原因,法官很可能说是当事人的原因,所以你们在诉讼中例如证据的提交等等要积极。

3、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或向检察院申请其介入审活动中。《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如果一切合法的途径都不行的话,可以使用当前流行也是作为法治社会最无奈的方法,寻求新闻媒体帮助。

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不受理哪些民事案件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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