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权追索 债权人诉讼中权利放弃其他

律无忧 2022-09-16 10:58

导读: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逾期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务人逾期还款往往会引起民间借贷诉讼。下文通过我国民事案例向读者介绍债权人债权追索以及债权人诉讼中权利放弃。

一、案件事实

原告陆平花为与被告陆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平花起诉称:2009年的10月4日、12月16日、12月18日,被告分三次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共借款109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3份。被告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900元;2.被告从2009年12月18日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止。

在庭审中,原告陆平花放弃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

被告陆建良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陆平花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借条3份,证明被告陆建良于2009年10月4日、同年12月16日、同年12月18日共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0900元的事实。

被告陆建良未提供任何证据。

上述证据经审核,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陆建良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建良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别于2009年10月4日、同年12月16日、同年12月18日共三次向原告陆平花借款3000元、3400元、4500元,合计借款10900元。事后,经原告陆平花多次催讨,被告陆建良分文未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建良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陆平花可以催告被告陆建良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陆平花放弃要求被告陆建良支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故原告陆平花之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建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平花借款109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文章来源:淘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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